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

臺南市 115.03.12 府都管字第1150145599A號

第1點

為執行建築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及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七條所定都市計畫土地指定建築線之業務,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本要點所稱建築線指定機關(以下簡稱指定機關),指主管機關或受本府委任辦理指定建築線業務之本市各區公所。

第3點

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現有巷道,指經道路管理機關確認符合供公眾通行之必要,且通行期間已無復記憶,並至少達二十年以上未曾中斷,而未設出入口管制。
申請指定建築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逕認定為現有巷道:
(一)本自治條例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六月十一日公布施行前無指定建築線,而已領有建築執照且執照內已切結供公眾通行、已註記有既成道、既成巷路、現有道或其他類似性質之巷道。
(二)經指定建築線在案之巷道。

第4點

建築基地面臨本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之現有巷道者,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指定機關申請指定建築線:
(一)本自治條例第四條所定申請應檢附之圖資,應包含下列內容:
1.擬認定巷道範圍之實測現況圖及地籍套繪圖。
2.本自治條例第七條所定退縮範圍。
3.標明現況巷道之寬度、路名及門牌。
(二)建築基地與擬認定現有巷道路段土地最近三個月內地政機關核發之地籍圖謄本及土地登記簿謄本(含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
(三)足資證明該巷道屬供公眾通行,且具公用地役關係之下列文件之一:
1.巷道旁已有編釘門牌房屋二戶以上,且其門牌編釘或戶籍登記已逾二十年。
3.巷道旁二戶以上房屋繳稅證明、水電證明等其他得證明該路段已通行達二十年以上之文件。
3.距申請時至少二十年以上及最近之航測地形圖、空照圖或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或其他得證明該道路位置之圖資。
前項第一款之圖資應由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或測量技師簽章。

第5點

前點申請文件有欠缺或未符規定而得補正者,指定機關應通知申請人於三十日內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前點申請文件經審查符合規定者,指定機關得會同戶政事務所、區公所、交通及道路管理機關等有關機關(單位)辦理現場會勘,並作成紀錄。

第6點

指定機關完成第四點申請文件審查與會勘後,應將申請案之計畫圖於主管機關公告欄、該巷道轄屬之區公所、里辦公處及該巷道出入口明顯處公告三十日,並通知該巷道之土地所有權人。
前項公告並應登報周知,其登報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7點

指定機關應將前項公告期間受理公民或團體之書面意見,併同下列資料提送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以下簡稱評議小組)進行評議:
(一)足資證明第三點第一項所定現有巷道之文件,必要時並應附非屬法定空地之證明。
(二)第四點之申請文件及第五點第二項之會勘紀錄。
(三)申請基地鄰近有關之建築線。
(四)申請基地鄰近有關之建築執照附圖;或得以都市計畫地形底圖代替之。
(五)申請基地鄰近與該巷道之全景照片。
經評議小組評議應修正路線或寬度之申請案,指定機關應依第六點第一項規定再辦理公告。但免登報周知。

第8點

經認定為現有巷道者,指定機關應將已認定之範圍及寬度,公告於第六點第一項所定處所後始生效力,並應通知該巷道之土地所有權人。

第9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