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核發道路挖掘許可收費標準
第一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道路挖掘管理自治條例第六條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三條
申請核發道路挖掘、延期或變更許可者,應繳納規費,每件新臺幣四百元。但經主管機關同意免繳者,不在此限。
第四條
前條規定之費用,應於許可核發之日起至次月底前繳納。
第五條
本標準施行日期由主管機關另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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