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違規廣告物優先查處原則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實施建築管理,以維護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及增進市容觀瞻及有效執行違規廣告物之處理,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下列各款所列之違規廣告物優先依法查處,其餘違規廣告物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一)位於下列地區之違規廣告物
1.依市地重劃或區段徵收等方式整體開發且需辦理都市設計審議之地區。
2.本府已辦理廣告物美化更置之示範區,廣告物不符合該示範區制式規定。
3.配合本府重大政策或排定重要路段而訂定查處原則之地區。
4.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或其他法令禁止設置廣告物之地區。
(二)達應申請雜項執照規模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未經許可擅自設置,或已取得許可證擅自變更廣告規格尺寸或逾期未重新申請者。
(三)廣告物有下列危害公共安全顧慮之情事者:
1.結構、面板毀損之廣告物,有危害公共安全且有即時處置之必要。
2.封閉、堵塞或妨害依建築技術規則規定設置之各種開口。
3.竹鷹架或鋼管鷹架廣告物。
4.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消防局會勘認定有影響消防救災。
(四)廣告物有下列妨害市容景觀或公共交通顧慮者:
1.已停止使用或廢棄之廣告物,其結構、面板有部分毀損或燈管外露。
2.設置位址、高度、尺寸或使用之動態光源不符合臺北市廣告物暫行管理規則之規定者。
3.經本府都市發展局會同交通局會勘認定有影響公共交通。
(五)廣告物文字圖案有妨礙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習慣。
(六)屋頂樹立廣告物。
(七)廣告物設置處所之建築物所有權人報請本府處理或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八條第一項規定,經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報請本府處理。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