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設置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維護山坡地開發建築之公共安全,依加強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及施工查驗執行要點第三點、第四點規定,設新北市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雜項執照申請案(含雜項執照併建造執照申請案),依下列分類方式予以審查:
(一)第一類案件:經附表一簽證查核表查核確認之下列案件:
1、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未涉及整地者。
2、建築基地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之山坡地。
(二)第二類案件:
1、非都市土地已編定或變更編定為可建築用地或經核准得開發建築,其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
2、都市計畫地區未經區段徵收或市地重劃,且建築基地面積達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之山坡地,且涉及整地者。
3、其他山坡地之建築基地,經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認為整地行為有安全顧慮者。
本小組審查前項第一類案件時,其組成得予簡化。
第3點
本小組成員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副局長兼任;其餘成員,由本府工務局聘(派)兼之:
(一)都市計畫專家學者一人。
(二)建築設計專家學者一人。
(三)大地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四)應用地質專家學者一人。
(五)土木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六)結構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七)水土保持專家學者一人。
(八)水利工程專家學者一人。
(九)本府工務局代表二人。
(十)本府農業局代表一人。
(十一)本府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十二)本府城鄉發展局代表一人。
前項審查成員任期為一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但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
成員於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兼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本小組任一性別比例應不低於成員人數三分之一。
第4點
第一類案件之本小組成員,依下列規定簡化組成:
(一)本府工務局建照科代表一人。
(二)依案件規模、地質、結構及水土保持等複雜程度,遴選前項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八款之專家學者三人至六人。
第5點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建照科科長兼任,承召集人之命,綜理小組事務;本小組審查作業有關之行政工作,由本府工務局視實際工作需要指派業務單位承辦之。
第6點
本小組之審查項目如下:
(一)建築配置計畫。
(二)公共設施。
(三)地質條件。
(四)土方開挖。
(五)邊坡穩定分析。
(六)擋土設施。
(七)監測系統。
(八)地基調查系統孔數是否符合規定,或有無視實際情形增加孔數或深度。
(九)計畫開發建築地區經地質調查分析結果是否符合規定。
(十)基礎工程分析結果,其預定基礎面下,有效應力深度內,岩石品質指標是否符合規定。
(十一)其他相關事項。
前項各款之審查結果,應由本小組依內政部訂頒山坡地雜項執照審查表項目填寫審查意見表(附表二),將錄彙後作為本府工務局核發雜項執照之依據。
第7點
審查項目涉及特殊技術或知識,經本小組認定有必要者,得另委託專業機關團體審查,其費用由起造人負擔。
第8點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得由召集人或副召集人指派小組成員為主席。但採簡化組成者,其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召集人指派本局建照科現職人員為主席。
成員應親自出席會議。
第一項會議應有全體成員半數之出席,出席成員全體同意之決議行之。但採簡化組成者,應有全體成員出席及其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9點
本小組成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或交通費。
第10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工務局編列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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