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特種建築物管理作業要點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管理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之特種建築物,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特種建築物,指本市大眾捷運系統路權範圍內,與捷運營運有關之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如車站、變電站、行政中心、機廠、停車場、通風井等建築物。但不包括捷運路軌、隧道及橋梁等非屬適用建築法之構造物。
前項特種建築物之認定有疑義時,本府捷運工程局(以下簡稱捷運局)應召集本府都市發展局、交通局、工務局及其他相關機關,於興建前開會審查,並簽報本府認定。
第3點
特種建築物得免申請建築執照逕為興建。但開工前,本府應邀集學者、專家及專業技術顧問會同審查建築圖說文件,經審查通過後,由捷運局將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開工資料及審查通過之建築圖說文件送本府建築管理處備查;增建、改建或修建時,亦同。
前項所稱建築圖說文件,指下列文件:
(一)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二)土地清冊:表列基地地段、地號、面積、權屬及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並檢附土地登記簿謄本或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文件。
(三)工程興建計畫權責機關核定之相關證明文件。
(四)列明現行建築法令無法適用之條文及事由之說明文件。
(五)經開業建築師依建築法第三十二條規定簽證之工程圖樣及說明書。
(六)依規定應檢具防災計畫(應記載事項如附表)或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設置計畫者,應檢附本府會同使用單位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七)依規定應辦理環境影響評估、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該管主管機關審查確認之證明文件。
(八)建造執照申請書。
(九)其他經本府指定之文件。
第4點
特種建築物消防安全設備及污水下水道設備施作前,捷運局應分別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及污水下水道設備圖說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消防局及水務局審查核可。
前項設備施作完成後,捷運局應分別檢具消防安全設備及污水下水道設備竣工圖說等相關文件,送本府消防局及水務局查驗。
第5點
特種建築物竣工後,捷運局應檢具竣工圖說、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勘檢合格紀錄、防災計畫及營造業承攬建築工程竣工資料,送本府建築管理處備查。
第6點
特種建築物有變更使用類組、主要構造、防火區劃、防火避難設施、消防設備、停車空間、行動不便者使用設施、室內裝修或其他與原許可不合之變更者,其使用單位應於施作前將圖說及變更之防災計畫報請本府審查;竣工後由使用單位檢具竣工圖說,送本府建築管理處備查。
前項變更涉及建築物消防安全或污水下水道設備者,準用第四點第一項審查流程及第二項查驗流程規定。
附表一
| 應記載事項 | 備註 |
| 一、建築物之概 (一)建築概要表。要: (二)周圍現況圖。(三)建築計畫概要。(四)設備計畫概要。(五)相關附圖。 | 相關附圖包含:1.相關樓層平面圖。2.各向立面圖。3.相關剖面圖。4.其他詳圖。 |
| 二、申請免適用之建築技術規則規定及理由,並應以圖面清楚標示申請免適用建築技術規則規定之位置。 | |
| 三、對應免適用條文採取之對策。 | |
| 四、性能驗證之條件、方法及結果。 | 性能驗證方法,得採下列方式進行:1.數值模擬。2.模型試驗。3.全尺寸試驗。4.其他。 |
| 五、經營管理計 (一)各設備之作動程畫: 序。(二)維護管理體制。(三)維護管理方法。 | |
附表二
| 項目 | 排除法規 (建築設計施工編) | 規定概要 | 驗證項目 |
| 建築構造 | 第七十條 | 防火構造建築物主要構造部分之防火時效 | (一)結構耐火性能驗證(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防火區劃 | 第七十九條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面積防火區劃方法 |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第七十九條之二第一項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垂直防火區劃方法 |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第七十九條之三 | 防止上層延燒 |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第八十三條 | 防火構造建築物之十一樓以上部分面積防火區劃方法 |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二)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裝修材料限制 | 第八十八條 | 建築物之內部裝修材料 | (一)火災延燒防止性能驗證(二)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避難設施 | 第九十條 | 直通樓梯開向屋外出入口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第九十條之一 | 避難層開向屋外出入口寬度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附表三
| 第九十一條 | 避難層以外樓層出入口寬度 |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第九十二條 | 走廊寬度 |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第九十三條第二款 | 到達直通樓梯之步行距離 | 樓層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第九十四條 | 避難層步行距離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 第九十八條 | 直通樓梯總寬度 | 整棟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附表四
| 應補充記載事項 | 細項 |
| (一)防火避難計畫基本原則 | 1.防火避難計畫上之特徵。2.基地與道路之關係。3.避難層之位置。4.防火區劃及防煙區劃。5.安全區劃。6.各層區劃圖。7.防災設備系統概要。8.防災設備機器一覽表。9.內裝計畫。10.特定事項。 |
| (二)火災感知、通報及避難誘導(圖面應將各項設備合併記入) | 1.火警自動警報設備。2.緊急電話。3.向消防機關通報之設備。4.緊急廣播設備。5.緊急照明設備及標示設備。6.避難指示之方法。 |
| (三)避難計畫 | 1.避難計畫概要。2.標準樓層之避難計畫。3.特殊樓層之避難計畫。4.避難安全性能驗證。 |
| (四)排煙及消防活動 | 1.排煙設備概要。2.排煙系統說明圖。3.排煙口位置圖。4.緊急用進口位置。5.緊急用昇降機。6.室內消防栓設備。7.各種滅火設備、其他。8.消防車輛救災活動空間。9.如設有屋頂直昇機停機坪者,並應包括屋頂直昇機停機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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