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指定建築線收費標準

臺南市 114.12.17 府法制字第1141691279A號

第1條

為收取申請指定建築線案件之手續費,以支應行政作業成本,並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三條第六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都市發展局。

第3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應依基本樁位點數二點收取手續費新臺幣四百五十元,每增加一點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4條

申請指定建築線每案發給一份指定圖,同一申請案每加發一份加收新臺幣一百元。

第5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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