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審議委員會作業要點

臺北市 110.12.28 (110)北市都建字第1106211315號

第1點

第一點臺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都發局)為審議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之設置、營運及展期、保證金動用、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之納管等相關事宜,特設營建剩餘土石方資源處理場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第二點本會置委員十三人,主任委員由都發局局長兼任;副主任委員一人,由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以下簡稱建管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都發局就下列有關人員聘(派)兼之:
(一)產業發展局代表一人。
(二)工務局代表一人。
(三)工務局水利工程處代表一人。
(四)交通局代表一人。
(五)臺北市交通管制工程處代表一人。
(六)環境保護局代表一人。
(七)都市發展局代表一人。
(八)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代表一人。
(九)地政局代表一人。
(十)臺北自來水事業處代表一人。
(十一)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一人。
前項委員任期三年,任期屆滿得依規定程序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行遴聘(派)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全體委員任一性別以不低於全體委員全數三分之一為原則。
本會委員應依相關規定迴避與個人有利害關係之案件,並對會議內容有保守秘密之義務。

第3點

第三點本會任務為提供下列事項之審議:
(一)土資場之設置、營運及展期事宜。
(二)土資場保證金之動用。
(三)撤銷或廢止土資場之營運許可。
(四)既有土資場及分類場之納管等相關事宜。
(五)其他經都發局指定 /認定事項。

第4點

第四點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因故不能主持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之;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均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主席。
本會會議應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達九人以上出席,始得開會;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始得作成決議;表決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委員未能親自出席時,得指派一名代理人出席,並提前通知本會。

第5點

第五點第三點之審議事項,如涉及特殊技術或專業知識,經本會認有必要者,得委託專業民間團體或學術機構審查,其委託審查費用由申請人負擔。

第6點

第六點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都發局局長指派主管業務科科長兼任;所需工作人員由都發局業務相關人員兼任之。

第7點

第七點本會委員為無給職。

第8點

第八點本會所需經費,由(建管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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