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收費標準

臺南市 115.04.08 府法制字第1150432443A號

第1條

為收取核發使用執照與補發建築執照之工本費,以支應行政作業成本,並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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