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收費標準
第1條
為收取核發使用執照與補發建築執照之工本費,以支應行政作業成本,並依建築法第二十九條、第四十條第二項及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本標準。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申請核發使用執照及補發建築執照者,應繳納工本費每張新臺幣二百元。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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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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