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

臺中市 100.07.05 授法規字第1000125459號

第1條

臺中市為規範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以維護社會安寧、善良風俗、公共安全及國民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設置,除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及中央相關法令另有規定外,適用本自治條例之規定。

第3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經濟發展局。

第4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分級如下:
一、普通級:指僅設置益智類電子遊戲機,供兒童、少年及一般大眾遊藝者。
二、限制級:指設置鋼珠類、娛樂類或附設益智類電子遊戲機,僅供十八歲以上之人遊藝者。

第5條

電子遊戲場之營業場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營業場所應符合都市計畫法、都市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
二、營業場所建築物之構造、設備應符合建築法令之規定。
三、營業場所之消防安全設備應符合消防法令之規定。

第6條

電子遊戲場業之營業場所,除應距離住宅區五十公尺以上外,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普通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二百公尺以上。
二、限制級電子遊戲場應距離國民中(小)學、高中、職校、醫院三百公尺以上。

第7條

本自治條例公布施行前,土地使用分區容許使用項目得為電子遊戲場業使用及建築物使用執照用途為電子遊戲場業,且尚未申請電子遊戲場業營業級別證之地點,不受前條規定之限制。

第8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 1000705臺中市電子遊戲場業設置自治條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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