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 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第1點
為依法妥適處理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建立行政裁量之公平合理性,並維持法律適用之一致性,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違規事件經審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認依前點裁罰基準裁罰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時,得敘明理由,予以減輕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處罰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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