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 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

高雄市 109.09.03 高市府環稽字第10940723700號

第1點

為依法妥適處理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建立行政裁量之公平合理性,並維持法律適用之一致性,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違規事件經審酌行政罰法第十八條第一項所定情事,認依前點裁罰基準裁罰如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時,得敘明理由,予以減輕或加重。但不得逾法定處罰額度。
附件 高雄市政府環境保護局處理違反電信法第八條第三項規定案件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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