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水土保持法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之規定,辦理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山坡地範圍劃定及其檢討變更作業,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山坡地範圍劃定,指本府依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規定,報請行政院核定公告之公、私有土地。
第3點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以本府農業局為主辦機關;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地政局、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以下簡稱地政事務所)為協辦機關;本市各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為提報機關。其職責分工如下:
(一)本府農業局:
1、複審及會勘區公所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2、提供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分布圖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3、提供解除國有林班地、保安林圖冊或地籍清冊等資料。
4、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陳報行政院核定後,據以公告並函轉區公所公開展示。
5、山坡地範圍查詢疑義案件答復或函轉中央處理。
6、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
(二)本府原住民族行政局:
1、提供增編之原住民保留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三)本府地政局:
1、辦理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2、協調、督導地籍圖冊資料提供。
3、協調、督導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及使用地變更作業。
4、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四)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
1、山坡地範圍劃入時,提供試驗用林地分布圖等資料。
2、提報主管土地劃入、劃出山坡地範圍圖冊資料。
3、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五)地政事務所:
1、提供地籍圖冊及土地清冊列印。
2、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六)區公所:
1、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出)地點。
2、提報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
3、山坡地範圍初劃草案初審並辦理公開展示、異議案件處理。
4、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圖說資料公開展示、保管及提供閱覽。
5、會同有關機關現場勘查。
第4點
區公所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除主動檢討提報個案外,並得公告公開受理土地所有權人、相關關係人及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建議書。
前項建議書應向土地所在地之區公所提出,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建議劃入或劃出地點,含地段名稱。
(二)範圍圖:使用五千分之一地形圖或像片基本圖標示其範圍。
(三)建議劃入或劃出之理由。
(四)建議人姓名、住址,如係法人或團體者,其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負責人之姓名;建議機關名稱、地址及其代表人。
(五)建議劃出者,並應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如附表一)。
跨越行政區域之檢討作業,由所占面積較大之區公所會同其他區公所審查後,再由所占面積較大之區公所提報。本府得視需要,依行政區域進行通盤檢討。
第5點
已劃定為山坡地範圍之土地,經個案檢討其自然形勢、行政區域或保育、利用之需要,符合下列情形者,劃出山坡地範圍:
(一)平均坡度未滿百分之五。
(二)未在地質敏感區(活動斷層、山崩與地滑或土石流)、土石流潛勢溪流影響範圍內、區內未曾設置土石災害防治工程設施且未位於洪氾區一級管制區及洪水平原一級管制區。
(三)其鄰接特定水土保持區、陡坡區,且已依下列規定退縮。但退縮區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1、與特定水土保持區鄰接者,應自境界線退縮四十五公尺以上。
2、劃出區土地鄰接自然均質坡度十五度以上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之陡坡區鄰接者,應依其地質自境界線退縮距離如附表二。
陡坡區含二種以上之複合坡度且邊坡高度超過五公尺範圍時,其應退縮距離計算公式如附表三。劃出區與陡坡區間存在無須退縮之緩坡區時,其退縮距離得扣除該緩坡區之寬度。
(四)劃出區之連續面積須大於十五公頃。但鄰接本府公告之山坡地範圍界線地區者,不在此限。
(五)劃出區依水土保持技術規範分析之水文及土砂流失量,不得超過下游排水系統之容許排洪量。
第6點
辦理山坡地範圍檢討作業時,應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最新版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為作業基圖。無像片基本圖者,得採用不小於五千分之一之相關圖資。
第7點
坡度分析應利用作業基圖上之等高線疏密度,原則採坵塊法,並得輔以等高線法求得之坡度分布圖為研判之依據,其方法如下:
(一)坵塊法:
1、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以邊長八十公尺劃平行於座標方格線之方格,其平均坡度計算公式如附表四;公式中n值與S值之關係如附表五。
2、參照作業基圖上等高線疏密度之分布情形,定其劃出區之天然地形境界線。
(二)等高線法:
1、坡度以相鄰等高線之高差及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計算求得,其公式如附表六。
2、在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上,相鄰等高線間距已定為五公尺,其垂直線之水平距離與坡度關係如附表七。
坡度分析經比對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八月四日前農委會林務局農林航空測量所出版之五千分之一像片基本圖,原始坡度百分之五以上者,不得劃出山坡地範圍。
第8點
劃出區之坡度分布及環境狀況,應經現場勘驗確認。劃出區與陡坡區鄰接時,應以實際坡度及其邊坡穩定狀況作為作業基準,以確保環境安全。
第9點
劃出區範圍經檢討確定後,應將其境界線套繪在地籍圖上,而以所得地籍圖邊界為劃出區定案境界線。
劃出區範圍與地籍邊界不一致時,於非退縮區以地籍邊界為定案邊界;於退縮區以退縮區內界為定案邊界。
第10點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作業程序如下:
(一)初步勘劃及初審:
1、山坡地範圍劃入:
(1)區公所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入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入地點。
(2)勘劃:區公所利用像片基本圖先行初劃,再赴現場勘查修正,將範圍界線劃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
(3)圖冊繪製: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繪製綠色山坡地範圍界線,並於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製作初勘圖、山坡地範圍地段明細表及山坡地範圍劃入土地清冊(如附表八)等圖說各二份。
(4)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得依勘查結果再行修正界線後,進行初審;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主管土地劃入山坡地範圍,得不經初劃展示程序,逕付複審。
(5)初審及修正:由區公所會同本府相關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入初審意見表(如附表九)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入案件,製作圖說(格式如附件)各一式十份(含電子檔)後,函報本府複審。
2、山坡地範圍劃出:
(1)區公所受理山坡地範圍劃出建議書及現場勘查擬劃出地點。
(2)圖冊繪製:區公所就範圍檢討變更之地區,製作「坡度分布圖」及填具「山坡地範圍劃出區檢討表」,敘明具體意見,另於四千八百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地籍圖、二萬五千分之一鄉(鎮、區)地段圖、五萬分之一地形圖上,將原劃定界址以綠色虛線表示,變更之界址以綠色實線表示,範圍內註記「山坡地」,範圍外註記「平地」或「林地」,並繕造山坡地範圍劃出土地清冊,備妥以上圖說各二份。
(3)初劃展示及疑義處理:圖說一份由區公所公開展示三十日,展示期滿,疑義地區由區公所及地政事務所現場勘查處理,得依勘查結果再行修正界線後,進行初審。
(4)初審及修正:由區公所會同本府農業、地政、城鄉、原民等機關,依山坡地範圍劃出初審意見表(如附表十)所列條件審查修正山坡地範圍劃出案件,製作圖說(格式如附件)各一式十份(含電子檔)後,函報本府複審。
(二)複審及現場勘查:區公所函報之山坡地範圍劃入、劃出圖說資料,由本府辦理複審,必要時得會同本府相關機關及區公所,赴現場核對、勘查。
(三)初審及複審審查方式:區公所及本府得設置審議小組,以合議制方式辦理審議工作。
(四)陳報核定:經審查完成之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案件,區公所應製作各種圖說各一式十五份(含電子檔)後,由本府函報行政院核定。
(五)公告: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奉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
(六)公開展示:
1、經核定公告之山坡地範圍劃定、範圍變更圖說,由本府函送區公所公開展示,展示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
2、區公所應將展示日期函報本府備查。展示完竣,由本府及區公所各保存清晰之圖說一份,以供閱覽。
第11點
本府辦理山坡地範圍劃定及通盤檢討案件,應將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計畫(如附件)逕送區公所辦理初劃展示,並由本府辦理疑義處理,經本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審議小組審議通過,並函報行政院核定後,由本府辦理公告,並依前點第六款公開展示。
第12點
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後,如涉及非都市土地使用分區或編定使用地之變更,應由本府農業局將相關資料函請地政單位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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