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國民中小學校園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要點

新北市政府 113.07.01 新北府教工程字第1131240310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稱本府)為辦理本府所屬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設計事宜,以符合校園永續發展之需求,並兼顧區域城鄉風貌之整體性,特設新北市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校園規劃設計審議委員會(以下稱本會),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會之職權為審議學校提報之校園整體規劃設計報告書,其審議內容如下:
(一)規劃部分:
1、學校環境基本資料調查分析(含位置、地質、交通概況、氣候水文與人文環境分析等)。
2、未來發展與需求評估。
3、校園整體配置規劃內容。
4、工程規劃內容。
5、法令之檢討。
6、規劃預期之效益與願景。
7、校園維護管理方案。
8、其他。
(二)設計部分:
1、申請文件:
(1)申請書。
(2)都市設計委託書。
(3)土地登記謄本。
(4)地籍套繪圖。
(5)都市計劃圖。
(6)建築師簽證負責表。
2、工程概述(含基地位置、基地分析、基地現況(相鄰建築景觀評估)、本期工程內容及範圍)。
3、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含都市計劃及相關法令檢討、面積檢討(含綠敷地面積、退縮線檢討)。
4、設計說明:
(1)設計構想。
(2)開放空間及環境聯繫。
(3)無障礙設施說明。
(4)景觀計畫。
(5)資源回收及垃圾處理計畫。
(6)土方平衡設計原則。
(7)社區開放計畫。
(8)立面色彩計畫。
(9)未來維護管理計畫。
(10)校園防災計畫。
(11)停車計畫(出入口、交通影響)。
(12)動線分析(人行、車行、服務)。
(13)永續校園設計構想。
5、設計圖說:
(1)全區設計圖說。
(2)現況配置圖。
(3)各層平面圖。
(4)各向立面圖。
(5)剖面圖。
(6)透視圖或模型。
前項校園工程規模未達需送本府都市設計及土地使用開發許可審議會(以下簡稱都設會)審議者,則不須提報設計部分至本會審議。

第3點

本會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主任委員,由本府副市長兼任,副主任委員由本府教育局副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市長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具有校園規劃、設計及施工等學識及實務經驗之專家五人。
(二)具有都市計畫及建築管理學識及經驗之專家三人(邀請本府都設會委員兼任之)。
(三)本府相關業務機關主管人員三人。
前項委員之組成,任一性別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

第4點

本會委員任期為二年,連聘得連任。聘期內出缺時,得補行聘(派)兼之,其聘期至原聘期屆滿之日止。兼任本會委員之本府都設會委員任期依該審議會之規定辦理。

第5點

應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由本會審議之學校如下:
(一)新設立之學校。
(二)老舊危險校舍拆除重建工程之學校。
(三)新建或整建校舍工程,將改變原有校園規畫之學校。
(四)其他工程經本府認定應提報校園整體規劃報告書之學校。
前項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校園工程,仍應提送本府都設會大會中報告。

第6點

本會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並為會議主席。主任委員因故缺席時,由出席委員中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7點

本會應於開會前七日將議程及有關資料送達各委員,各委員得先行審核擬具意見提交會議討論。但緊急性之臨時會議不在此限。

第8點

本會應辦理現場會勘,並研擬意見提供會議討論之參考。

第9點

本會外聘委員出席審議,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10點

為落實校園永續之發展並兼顧區域城鄉風貌,有關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各級學校之校舍工程規劃設計案,本府得視實際需要,指派本會委員專案輔導並提供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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