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審查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七條及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臺中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依觀光遊樂業管理規則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申請案件之審查時,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籌設面積達五公頃以上,未達十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九萬元。
二、籌設面積未達五公頃者,每件收取審查費新臺幣七萬元。
第3條
申請人取得觀光遊樂業籌設許可後,申請變更興辦事業計畫,應依下列基準收取審查費:
一、申請籌設面積範圍擴大,或變更整體土地使用性質者,應依前條規定收取審查費。
二、前款規定情形外,原申請籌設面積五公頃以上者,收取新臺幣一萬一千元,未達五公頃者,收取新臺幣六千元。
前項變更,因公務需要辦理者,免收取審查費。
第4條
本府受理觀光遊樂業籌設或變更申請案件並經查核文件齊備後,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繳納審查費,屆期未繳納者,不予審查,並得將申請案件退回。
申請人因天災、事變或其他不可抗力之事由,未於期限內繳納審查費者,得於其原因消滅後十日內提出具體證明,向本府申請准予延期繳納,其延期繳納期限不得逾一年。
第5條
申請人繳納審查費後,不得要求退費。但有溢繳或誤繳規費之情事者,得依規費法第十八條規定辦理。
第6條
本標準應考量辦理費用、成本變動趨勢、消費者物價指數變動或其他因素,每三年至少辦理定期檢討一次。
第7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