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旅館區設置一般旅館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查新北市都市計畫旅館區設置一般旅館符合土地使用管制事項,避免違規使用情事發生,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一般旅館係指發展觀光條例定義之旅館業。
新北市都市計畫旅館區設置一般旅館,除符合其他法令規定外,依本要點辦理。
第3點
新北市都市計畫旅館區設置一般旅館者,應檢具下列文件一式三份,向本府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如附件)。
(二)建築設計圖說應包括:
1、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五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位置、方位、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比例尺。
2、配置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載明基地之現況、方位、地號、土地境界線、建築線、建築物之位置、臨接道路之名稱及寬度。
3、各層平面圖(比例尺不得小於二百分之一)。
(三)建築物為新建者,應具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地籍圖謄本、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土地登記謄本、土地使用權同意書(土地非自有者)。
(四)既有建築物申請新設旅館,應具備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建物登記謄本、建築物使用執照、建築物使用同意書(建築物非自有者)。
前項土地登記謄本、地籍圖謄本及建物登記謄本,以三個月內取得者有效;建築線指定或指示圖、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以八個月內取得者有效;建築設計圖說需建築師簽章。
第一項申請之審查,應有本府工務局及城鄉發展局會同辦理。
第4點
經本府審查通過者,申請人應於六個月內依相關法令規定申請建築執照;逾期重新申請。
前項核准內容變更時,應依前點程序辦理。
經審查符合前點規定,並依旅館業管理規則等相關規定取得旅館業登記證後始得營業。
建築執照客房部分僅能設置一戶,旅館其他非客房空間則可依需求設置戶數,不受客房僅能設置一戶之限制。但因情況特殊,經審查通過者,不在此限。
為確保後續維護管理並避免違規使用,應於建築執照加註:申請作為一般旅館使用者,其客房及非客房空間,應維持原核定戶數使用,非經審查許可,不得擅自變更戶數,以避免違規使用情形,後續如有產權移轉情形,應一併納入交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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