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申請須知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提升本市觀光發展,對於民間團體辦理之觀光業務,依其對本市觀光事業之貢獻程度及規模給予補助,特訂定本須知。
第2點
本須知補助對象為依法於本市或中央立案之各級非營利民間團體。
第3點
本須知經費來源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必要時,得視經費狀況調整或停止補助。
第4點
補助項目:
(一)配合本市觀光政策,健全旅遊市場、提昇旅遊品質或保障旅客權益者。
(二)舉辦本市觀光從業人員、導覽人員訓練,推動觀光產業人才質與量之提昇者。
(三)舉辦本市觀光研討活動,內容充實,確能提高觀光知識水準者。
(四)推動本市觀光產業服務品質認證制度,建立高品質服務之旅遊環境者。
(五)促進本市觀光產業升級之研究及發展者。
(六)其他能促進本市觀光營運與發展者。
第5點
對同一民間團體之補助累計金額,同一年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為原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依法令規定接受本府委託、協助或代為推展觀光業務之民間團體。
(二)依法經主管機關許可設立之同業公會、協會或申請補助之計畫具有公益性質之觀光、文化、教育、社會福利性質之民間團體。
前項第二款民間團體之補助金額,除經專案核准外,每案最高新臺幣三十萬元,全年累計補助金額不得超過新臺幣三十萬元。
第6點
申請程序如下:
(一)每年度九月一日起至九月三十日止,受理申請補助次年度辦理期間為二月一日至十月三十一日之活動,申請者於本府核定補助後,始得辦理該補助項目。但計畫內容對本市觀光發展有重大助益,經本府專案核准者,得不受申請期間及辦理期間之限制。
(二)本府依前款受理案件審查結果,年度補助款尚有餘額者,應另行公告開放申請;申請案件應於補助項目實施日三十日前向本府提出。
(三)申請案件應檢附申請書二份正式行文本府。
(四)申請案件不符申請規定者,得限期補正;未於期限內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五)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者,駁回其申請。
前項第一款規定之申請期間如有變動或新增,由本府另行公告之。
第一項第三款應檢附之申請書,由本府另定之。
第7點
審查規定如下:
(一)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就下列代表組成五人審查小組:
1、本府觀光旅遊局代表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一人為副召集人,皆由本府觀光旅遊局局長指派。
2、本府經濟發展局及文化局代表各一人。
(二)審查小組任務如下:
1、申請者資格及補助項目之認定。
2、補助民間團體推展觀光業務之審查。
(三)審查項目如下:
1、是否符合本市觀光發展目標。
2、近三年類似活動實績。
3、申請案件之完整性。
4、觀光推展計畫特色與創意。
5、計畫預期效益。
6、經費編列之合理性。
(四)申請案件補助金額未逾新臺幣二萬五千元者,得由本府觀光旅遊局自行審查。
前項第一款代表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
第8點
經核定補助之申請案件,應依計畫內容確實執行;計畫內容有變更或取消之必要者,應於原核定計畫執行日十四日前,敘明理由函報本府同意。變更者,應一併敘明變更事項經本府核准後,始得據以執行,且變更以一次為限。
第9點
考核原則:
(一)計畫執行完成後一個月內,檢附執行成果報告書二份(附光碟片一份),做為本府評鑑考核之用。計畫執行成效評鑑結果列為申請新案之參考;補助計畫逾期未結案者,不得申請新案。
(二)本府對計畫內容得進行查核,必要時,得要求申請者提出計畫執行狀況報告。
第10點
申請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視情節輕重列入紀錄、撤銷或廢止原核准補助,並追回補助款:
(一)未依計畫用途支用或虛報、浮報經費等情事。
(二)未依第八點規定報本府同意,擅自變更計畫。
(三)拒絕接受評鑑考核或查核。
(四)檢送之申請資料、成果報告或其附件有隱匿不實情事。
(五)同一申請案件已獲本府其他機關核准補助。
(六)核定補助後未於活動辦理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申請撥款及核銷作業,致影響本府會計年度結報。
(七)其他違反本須知及相關法令之情形。
有前項各款情形者,自本府發函糾正日起一年至三年內不得提出申請案件。
第11點
撥款與核銷:
(一)申請案件應按計畫專款專用。若符合政府採購法第四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採購,其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補助金額在公告金額以上者,適用政府採購法之規定,並應受該機關之監督)規定者,其辦理採購及經費運用方式,應依該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二)計畫完成後一個月內,應檢附領據、支出憑證簿、經費支出明細表、原始支出憑證、成果報告書等資料,報請本府結案核銷,並依政府支出憑證處理要點規定辦理。
(三)申請案件應於活動辦理年度十一月三十日前檢據報請本府結案核銷。
前項第二款應檢附之核銷文件,由本府另定之。
第12點
其他應行注意事項:
(一)申請者應於宣導資料、活動會場看板等適當位置,標明「桃園市政府」指導、協辦或贊助等字樣。
(二)計畫內容應擔保無侵害第三人著作權之情事,如致本府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申請者應負全部賠償責任。
(三)計畫之成果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應無償授權本府以非營利為目的之公開發表與利用,並配合本府推動相關活動,展示計畫之成果。
(四)計畫內容若係國內外旅遊觀摩活動、聚餐活動、發放紀念品活動、純屬會務性質或會員大會活動者,不予補助。
(五)申請案件結案時,如尚有結餘款,應按補助比例繳回;如有補助金額產生之利息或其他衍生收入亦應繳回。
(六)申請者應對所提出支出憑證之支付事實及真實性負責;如有不實,將追究相關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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