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交通局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注意事項

桃園市 114.05.23 桃交政字第1140037033號函

第1點

本注意事項所稱開口契約,指在一定期間內,以一定金額或數量為上限之採購,依契約單價及實際施作或供應之數量結算,由機關視實際需要隨時通知得標廠商履約。

第2點

機關招標前應依實際需要詳實預估各採購項目及數量,對於年度辦理之開口契約採購案件,應預擬執行計畫進度表。

第3點

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案,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機關應依採購標的需求開立派工單,通知廠商履約,派工單應明訂各次派工日期、履約期限、派工範圍、派工金額及契約剩餘金額限等重要資訊,並經主管或機關首長核定後,以書面方式通知廠商施作。
(二)緊急案件基於時效以口頭或通訊軟體先行派工者,後續仍應補陳派工單,並以書面通知廠商,避免產生履約期限或工項計算爭議。
(三)逾期違約金,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按逾各次通知施作應完成期限日(時)數,每日(時)依一定金額或該次通知履約內容之價金總額之一定比例,計算逾期違約金。

第4點

機關依本注意事項通知廠商履約,有依圖說施作者,除契約另有約定者外,開立通知單時應一併檢附圖說,並為契約文件之一部分。

第5點

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如有契約變更,致原決標金額增加者,該增加之金額,應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契約變更或加減價核准監辦備查規定作業規定一覽表」附記五之規定辦理公告、彙送。

第6點

機關辦理開口契約採購,有部分先行使用之必要或已履約之部分有減損滅失之虞者,應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九十九條規定及契約約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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