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農業區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申請接水接電處理要點
第1點
臺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臺北市農業區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基於居家生活需求、公共衛生,依建築法第七十三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農業區,指臺北市都市計畫範圍內劃定為農業區之使用分區。
第3點
本要點用詞定義如下:
(一)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民國(以下同)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為住家使用或非單獨供營業或工廠使用之建築物。但領得使用執照之合法建築物所增建附屬違章建築或八十四年一月一日以後產生面積達二百平方公尺以上之違章建築不適用之。
2.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建造並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寺廟登記證之違章建築。
(二)住宅生活機能:指建築物內設有廚房、衛浴設備及臥室等設施。
第4點
未領得使用執照建築物符合下列情形之一,所有人得申請接水接電:
(一)屬前點第一款者:
1.具有門牌、獨立之出入口及具備住宅生活機能。
2.一門牌內有兩個以上住宅使用單元,區分申請接水接電使用範圍者,得單獨申請接水接電,但各使用單元之隔間應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分戶牆之規定。
3.一門牌內有住宅及工廠或商店,其住宅部分面積三十平方公尺以上並具備住宅生活機能,且與工廠或商店之隔間符合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八十六條分戶牆之規定。
(二)屬前點第二款者:具有門牌、獨立之出入口及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
第5點
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提出申請:
(一)基於解決日常生活迫切需要接水接電之申請書。
(二)違章建築處理仍依建築法、違章建築處理辦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之切結書。
(三)該戶或該棟建築物之門牌編釘證明書。
(四)申請人設籍於該門牌地址之證明。但可由戶役政資訊系統中查詢戶籍資料或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者免檢附。
(五)該建築物於九十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即已存在之相關佐證。
(六)建築物百分之一比例尺之全部平面圖說一式四份,並標示申請範圍及住宅生活機能位置。但領有本府民政局核發之寺廟登記證者,其住宅生活機能免予註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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