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

高雄市 102.06.27 高市府捷綜字第10230602200號

第1條

為辦理本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捷運建設計畫自償性財務規劃及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之自償性經費業務,設置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以下簡稱本基金),並為規範本基金之收支、管理及運用,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基金為特種基金,以本府捷運工程局為主管機關。

第3條

本基金之來源如下:
一、因投資、開發或經營不動產之收入。
二、本府循預算程序所投資之財產、勞務、款項。
三、本基金利息收入。
四、金融機構融資之收入。
五、權利金收入。
六、租稅增額及增額容積等自償性財源收入。
七、其他有關收入。

第4條

本基金之用途如下:
一、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有關土地及建物之相關投資。
二、辦理土地開發業務有關規劃、設計、施工及其他相關費用。
三、土地開發取得公有不動產之經營管理費用。
四、償還金融機構融資之本息。
五、支付捷運建設相關支出。
六、高雄市區鐵路地下化延伸鳳山計畫之自償性經費款項。
七、其他與推動土地開發及財源規劃業務有關之支出。

第5條

本基金得設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管理會(以下簡稱管理會)。管理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主管機關首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學者專家聘(派)兼之。
管理會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兼之。任期內出缺時,得補聘(派)兼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一項委員中,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五人。管理會之運作規定,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6條

本基金應於市庫代理銀行設立專戶存管並納入市庫集中支付。但為因應業務需要並經市庫主管機關同意者,得提撥定期存款或購買政府債券。

第7條

本基金有關預算之編製及執行,決算之編造與會計事務之處理,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8條

本基金結束時應辦理結算,其餘存權益應循預算程序解繳市庫。

第9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 修正高雄市大眾捷運系統土地開發基金收支管理及運用自治條例第一.三.四.五條.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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