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水井及水利設施徵收補償費查估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南市興辦公共工程土地改良物補償自治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1條之1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水利局。
第2條
拆除已辦水權登記或領有免水權登記證明之地下水井,依附表一發給補償費。
第3條
水利設施依附表二發給補償費或遷移費。
第4條
本標準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三日施行。
附表一.臺南市地下水井補償標準表
附表二.臺南市水利設施補償費及遷移費標準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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