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辦理再利用物料後端運送及低窪地回填等相關作業審查要點
第1點
為規範土石方資源堆置處理場(以下簡稱土資場)再利用物料後端運送與低窪地回填等作業,執行臺南市營建工程賸餘土石方處理及資源堆置處理場設置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七項及第三十二條所定相關事項,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但涉及本府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權責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辦理。
本自治條例第十八條第六項及第三十二條所定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權責劃分如附表。
前二項機關間權責不明或有爭議時,由主管機關簽請本府核定之。
第3點
土資場申請運送再利用物料供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及整地填高,應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出場(再利用)計畫。
(二)土資場營運許可核准公文影本。
(三)土資場及運送地點之買賣契約影本。
(四)再利用物料處理運輸計畫。
(五)再利用物料數量計算表。
(六)土地權利證明文件:
1.土地登記謄本或地籍圖。
2.全體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
(七)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
(八)申請供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或整地填高致與鄰地有高低落差者,應檢附設有防止土石崩落措施之證明文件。
(九)依水土保持法相關規定需擬具水土保持計畫者,應檢附有關書圖文件及該管主管機關審查通過之同意文件。
(十)其他經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圖說或文件。
土資場運送再利用物料之日出場量未超過其經核准每日出場量之百分之三者,得檢具前項文件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備查後運送再利用物料,免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但再利用物料供農業使用或運送地屬農業用地者,仍應依前項規定提出申請。
第4點
土資場依前點取得核准或完成備查後,應於運送前繕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申請發給聯單: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報其備查之證明文件。
(二)出場(再利用)計畫。
第5點
土資場運送再利用物料供原料或工程使用者,免依第三點第一項規定向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提出申請,但應於運送前檢附第三點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所定文件及下列證明文件之一,繕具申請書向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聯單:
(一)工程契約影本。
(二)興辦事業計畫。
(三)開發計畫。
(四)建造執照或雜項執照
第6點
出場(再利用)計畫經核准後有變更者,土資場應準用第三點及第四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第7點
申請運送再利用物料供低窪地回填、土地改良與整地填高者,土資場應確認收土地點回填之土質、土量及運送地點與出場(再利用)計畫之內容相符後,於聯單簽名,並送主管機關備查。
第8點
低窪地回填之土方來源為公共工程者,由公共工程主辦機關或低窪地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確認土質、土量及回填地點後,於聯單簽名,並由土地所有權人或管理人送公共工程主辦機關備查。
第9點
公共工程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將營建賸餘土石方回填至其他公有或公共設施用地者,工程主辦機關應準用第五點規定辦理再利用物料運送程序。
第10點
本要點所需書表格式,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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