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 107.02.22 府都建照字第1070042087號 函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審理建造執照申請預審案件,特依建造執照預審辦法第三條規定設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十五章實施都市計畫地區建築基地綜合設計規定應評估項目內容之審議。
(二)依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五條第一項規定申請重建計畫之審查。
(三)其他依規定應辦理預審案件之審議。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二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都市發展局局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建築師公會代表四人。
(二)土木、結構技師公會代表二人。
(三)不動產開發商業同業公會代表二人。
(四)都市、建築、結構、景觀、交通等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八人。
(五)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五人。
本小組委員任一性別比例應占三分之一以上。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但代表機關或團體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於任期內出缺時,本府得補聘(派)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4點

本小組分二組審查,各由委員十五人組成,除召集人、副召集人及本府相關業務主管機關代表共七人組成相同外,其餘分別由相關公會及各專業領域之專家學者委員中選任,不得重複。

第5點

本小組置幹事若干人,由本府建築管理處派員兼任,辦理本小組行政業務。

第6點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之,開會時由召集人召集並為主席,召集人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代理之;副召集人亦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代理之。

第7點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委託代理人出席;其代理人列入出席人數,並參與會議發言及表決。

第8點

本小組開會應有各組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決議事項應經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可否同數時,取決於主席。

第9點

本小組開會時得邀請議案相關人員列席說明。

第10點

本小組委員有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本小組委員有前項情形之一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得申請其迴避。

第11點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為之。

第12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3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建築管理處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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