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公有零售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補助費核發要點

桃園市 107.03.09 府經市字第1070054706號

第1點

桃園市政府為於公有零售市場(以下簡稱公有市場)改建或停止使用時,核發補助費予攤(鋪)位使用人,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桃園市政府經濟發展局(以下簡稱經發局)。

第3點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於經發局公告公有市場停止使用後,得終止與攤(鋪)位使用人之契約,通知使用人限期繳回攤(鋪)位,並核發補助費:
(一)改建公有市場而有停止使用之必要。
(二)公有市場建築物經鑑定有危害公眾使用或結構安全之虞。
(三)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

第4點

補助費核發對象,除其他因政策變更或應市政需要者外,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訂有契約連續達一年以上並定期繳納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二)未積欠使用費、水電費及清潔費者。
(三)於規定期限內繳回攤(鋪)位者。
經發局通知改建或停止使用前,即自願放棄經營攤(鋪)位者,不予核發補助費。

第5點

每一攤(鋪)位補助之項目及數額如下:
(一)自行轉業及搬遷補助費:新臺幣五十萬元。
(二)營業設備及裝潢補助費:新臺幣三十萬元。
已領取前項補助費者,不得請求安置任何公有市場攤(鋪)位、賠償或補償。

第6點

本要點所需經費,由經發局編列年度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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