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建築施工注意事項
第1點
為落實建築工程施工管理,以確保本市公共交通、公共安全、公共衛生,特訂定本注意事項。
第2點
核發建造執照後,本府工務局須將基地位置圖、地盤圖分送警察局、環保局、里辦公處知悉。
第3點
建築物申報開工後,承造人應於施工現場之主要進出口豎立公告牌,並於現場備有建造執照、核准圖樣、施工計畫書、申請道路使用範圍圖等複印本以便查驗。
第4點
承造人使用道路者,應將路旁水溝加蓋,以免砂石流入溝內,其有流入者應即加以清理保持暢通。
第5點
建築剩餘土石方如磚塊、沙土、木屑、石頭、竹、木頭等,不得放置路旁或散落水溝內。但不影響環境衛生者,得於建築基地內,妥為保存,清除時應運往指定收容處理場所處理,取得簽證,於申請核發使用執照時交回本府工務局審查。
第6點
二樓頂板完成後一個月內,應維持人行道之暢通,不得繼續堵塞。但設有臨時通道者不在此限。
臨時通道之淨寬至少一.三○公尺,淨高至少二.四○公尺,其使用材料應為鋼鐵料、木料或金屬料,須堅固安全美觀,其頂面應以鋼板設置(厚度一.五公厘以上),頂面側緣應設置二十公分寬以上之封板以防止物料墜落。
第7點
建築工程施工場所四周明顯處及主要出入處應設置安全警示燈、警告標誌,並應於可能發生事故之處所增設危險標誌,並設置一.一○公尺以上之安全護柵。其利用垃圾滑槽等清運殘碴者,應以帆布或木板加設防護裝置。因施工所產生之污泥,並應設置足夠容納之污泥沈澱處理槽或機械處理設備,於污泥凝結沈澱後,運往指定地點傾倒。
第8點
易產生噪音、震動或散播灰塵致影響鄰宅住戶之建築施工,應改採低噪音及減少震動之施工工法。
第9點
建築工程施工中有污損周圍道路之虞者,應以混凝土或瀝青混凝土等材料暫時加以舖平並清除泥渣,以維施工環境之清潔。搬運棄渣、棄土等車輛之輪胎應清洗後,始得駛離工地。
第10點
挖掘地下室應依核准圖說施作地下室支撐。靠近鄰房挖土時,承造人應指派專人隨時檢查現場地質狀況及地下水情形,並應適時研判,隨時修改擋土方法或擋土設備,以免附近道路與鄰房發生崩塌沉陷情形。必要時應先加強安全措施;俟地質穩定後再行繼續開挖。
第11點
工地內需搭蓋臨時棚屋(工寮)者,承造人應向本府工務局申請許可。建築完成後,承造人應將臨時棚屋、施工圍籬及鷹架拆除,並修復道路、水溝等,經整理現場完竣後,始得申請使用執照。
第12點
承造人於工地內搭蓋供工人操作、休息用之臨時工寮,應有適當之衛生設備。
第13點
建築物施工場所應於基地四周以密閉式之鋼鐵或金屬板、木板、夾板等適當材料設置高度一‧八公尺以上定著於基地上之安全圍籬及施工安全標誌。但屬營建工程空氣污染防治設施管理辦法所訂之第一級營建工程者,其安全圍籬高度不得低於二‧四公尺。
前項安全圍籬位於道路交叉口五公尺範圍內應以網狀圍籬設置。
第一項範圍內有行道樹者應依規定設置保護架,其因現有之行道樹、污水管及其他公共設施,而致妨礙施工時,應由起造人商請各該主管機關或所有人移拆,不得任意剪斷移動,如有損壞,應即回復原狀。
第14點
施工中承造人不得將建築材料及機具堆置於圍籬外之道路或人行道上,以免妨害交通及公共安全。
第15點
因建築之必要需使用道路者,應依高雄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相關規定申請。
第16點
七層以上或高度二十一公尺以上之建築物施工時,其鷹架應以鋼管或鋼料搭設。但施工場所情況特殊或因未臨接道路而無礙於公共安全者,於經主管建築機關核准後,不在此限。
第17點
二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或拆除時,其施工鷹架外緣距離建築線或地界線不足二.五○公尺者,及五層以上建築物施工或拆除時,均應設置防止物料向外飛散或墜落之措施。
前項設置防止措施之護網、斜籬、顏色規格及注意事項如下:
(一) 護網:鷹架外部應置鍍鋅鐵絲網或尼龍塑膠網帆布圍護。
(二) 斜籬:鷹架斜籬應使用框架式以一.二公厘厚鋼板或夾板、竹製品等材料設置於第三層地板處,並每六層設置一處,鷹架寬度約二公尺。
(三) 顏色:以整齊劃一之顏色為原則,但不得標示與工程無關之廣告。
(四) 上述材料及措施應符合勞工安全衛生相關規定辦理。
第18點
本府工務局核發建造執照時,同時附送本注意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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