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小組設置及作業要點

臺南市 115.04.24 府工管二字第1150458267號函

第1點

為辦理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與地質安全評估報告審查,設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審查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為規範本小組之組成及運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為土地開發基地有全部或一部位於地質敏感區內者,於申請人申請建築許可時,進行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審查。但已依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環境影響評估法、水土保持法或各目的事業法令,將敏感地區基地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報告書納入審查者,不在此限。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十二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其他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聘(派)兼之:
(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
(二)本府農業局、文化局、地政局、及水利局代表各一人。
(三)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第4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派)之。任期內出缺時,應予補聘(派),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第5點

本小組會議視案件提送情形每二個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6點

本小組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未能出席時,由其指派委員一人擔任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委員總數過半數出席,始得開會;會議之議決,應有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行之。
本小組委員對具有利害關係之議案,應自行迴避,不得參與討論及審議,且出席委員應迴避者,不計入該議案之出席人數。其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者,主席得要求迴避。
開會於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及簽證技師到會陳述意見。

第7點

本小組置幹事二人,由建管科派員兼任,辦理案件登記、統計、分析、會議紀錄及其他組務。

第8點

申請人應檢具申請書(附件),併同下列經建築師及專業技師簽證之資料一式十八份,送本小組審查:
(一)依據地質法及地質敏感區基地地質調查及地質安全評估作業準則規定之調查評估報告書(以下簡稱評估報告書)。
(二)全區配置圖、面積計算表、建築物或雜項工作物之全區平面、立面及剖面圖。
(三)建築基地指定建築線成果圖。
(四)其他經本府指定之資料。
(一)本府工務局建築管理科科長。
(二)本府農業局、文化局、地政局、及水利局代表各一人。
(三)臺南市土木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四)中華民國大地工程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五)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土保持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六)社團法人高雄市水利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七)社團法人臺南市建築師公會代表一人。
(八)高雄市應用地質技師公會代表一人。

第9點

評估報告書經本小組審查核准後,有變更設計之需求者,應檢具專業技師簽證之評估報告書一式三份,併同建造執照辦理之。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送本小組重新審查:
(一)一宗基地之面積增加,大於原核准基地面積之百分之五,或增加基地範圍屬地質敏感地區。
(二)建築面積增加值,大於原核准建築面積之百分之五。
(三)建築物位置於一宗基地內調整,且調整後建築物基礎範圍涵蓋地質敏感地區。
(四)基礎或地下室開挖深度增加值,大於原核准開挖深度百分之五。

第10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職人員均為無給職。

附件.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申請表

附件 附件.臺南市政府地質敏感地區建築基地地質調查及安全評估申請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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