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區域數位監視錄影系統管理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為建立公共區域數位監視錄影系統之調閱管理及運用,並預防違失不法及防範不當使用,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公共區域數位監視錄影系統,指本局政風室為維護機關安全或公益行政目的,所管理、設置於同仁及公眾得出入場所之影像攝錄相關設備與系統。但本局其他單位自行管理、設置之監視錄影系統及其設備不在此限。
第3點
本要點所稱公共區域數位監視錄影系統之管理、影像調閱及複製等事項,由本局政風室辦理。
第4點
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為維護權益之必要,符合行政程序法第四十六條、刑事訴訟法、政府資訊公開法等相關法規者,應填具「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公共區域數位監視錄影系統電磁紀錄調閱或複製申請表」(如附表)提出申請。
公務機關因執行職務而有必要者,得函請閱覽或複製。
第5點
申請錄影資訊者對所閱覽或複製之資料,應予保密並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及其它法令相關規定,非因公務不得任意對外處理及利用,如發現有不當使用情事,將依法追究相關刑、民事及行政責任。
第6點
本要點奉核訂定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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