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工務局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加強作業要點
第1點
為強化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二十三條第二項有關施工計畫書內容,以加強本市建築施工管理,提升建築物施工品質、安全及衛生,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所稱之建築物分為下列二類:
(一)特殊性建築物(二)一般性建築物
第3點
前點所稱之特殊性建築物範圍如下:
(一)高度在五十公尺或樓層在十六層以上之建築物。
(二)地下層開挖深度達九公尺或地下層開挖二層以上之建築工程。
(三)山坡地基地面積在三千平方公尺以上,且涉及開挖整地之建築或雜項工程。
(四)拆除執照工程其拆屋規模達十層以上,或高度三十公尺以上之建築物。
(五)地下室開挖範圍六公尺內,毗鄰土地同時有地下層施工者。
(六)其他經主管建築機關認定情況特殊並有安全顧慮者。
前項範圍以外之建築物稱為一般性建築物。
第4點
一般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承造人專任工程人員、工地負責人、職業安全衛生管理人員之姓名、地址、連絡電話。
(二)工程概要(含承攬金額)。
(三)施工程序及預定進度。
(四)施工方法及作業時間。
(五)施工場所布置各項安全措施、工寮、材料堆置與加工場之圖說及配置。
(六)施工安全衛生措施、施工安全衛生設備、工地環境之維護、施工廢棄物處理及剩餘土石方處理。
第5點
特殊性建築物施工計畫書內容,除應有前點一般建築物施工計畫書之內容外,應加強說明下列事項,如無項目則免:
(一)基地環境概況。
(二)地下室施工作業。
(三)鄰房安全維護措施。
(四)特殊工法說明。
(五)支撐系統、擋土開挖穩定分析、開挖安全監測及緊急應變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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