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

臺中市 109.04.23 府授法規字第1090093233號

第1條

臺中市為加速寬頻管道建設、提升通訊品質,並統合市區道路公共設施管線配置,維護交通安全及市容觀瞻,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建設局(以下簡稱建設局),並得將寬頻管道管理業務委任建設局所屬機關或委託臺中市政府所屬各區公所執行。

第3條

本自治條例用詞,定義如下:
一、寬頻管道:指用於容納有線電視、行動通訊、固定通訊業務網路、號誌或其他經建設局核准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構造物。
二、纜線業者:指得利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之機關、學校或事業機構。
三、引上管:指埋設在寬頻管道經人孔或手孔供引出之管道。
四、母管:指寬頻管道內主要管道,其可容納多條子管。
五、子管:指在寬頻管道母管中所佈設之管道。

第4條

纜線業者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建設局申請核准:
一、中央主管機關所核發之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營運許可證、有線廣播電視系統經營者籌設許可證、行動通信業務建設許可函或固定通信業務網路建設許可(函)影本等相關許可證明文件。但纜線業者無需取得許可並經建設局同意者,得免檢附。
二、管道使用明細表。
三、寬頻纜線佈設位置圖。
前項第一款許可證(函)影本,建設局於必要時得要求纜線業者出具正本,以供查驗。

第5條

使用寬頻管道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者,除公務機關、公立學校或經建設局核准者外,應繳納下列費用:
一、管道使用費:依實際使用子管及引上管之長度,每管每公尺按月計算,並應於經建設局核准後年度通知期限內預繳當年度應收取之費用,使用期限不足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算。
二、保證金:應於經建設局核准後年度通知期限內繳納,使用期滿未生損害責任及抵償情事者,得申請退還。
管道使用費或保證金未繳納者,建設局得限期纜線業者繳納。
逾期仍未繳納者,建設局得逕行拆除其佈設之纜線及接續設施,拆除費用由纜線業者負擔,並得自纜線業者已繳納之保證金扣抵之。
第一項所規定管道使用費、保證金額度及收取辦法由建設局另定之。

第6條

申請使用寬頻管道之核准期間至少為一個月,最長不得逾三年。
前項使用期滿時,纜線業者有繼續使用之必要者,應於使用期限屆滿一個月前,申請展延。
使用期限屆滿不再繼續使用者,纜線業者應自行拆除所佈設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

第7條

纜線業者於核准使用期間新增纜線於寬頻管道時,應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辦理。但保證金經建設局核准者,得納入下一年度一併繳納。

第8條

寬頻管道之使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寬頻管道之使用,應以子管為單位。
二、由下而上依序佈設纜線。
三、不得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以外之物品。
四、纜線應佈設於手孔內,並應清楚標示纜線業者名稱。
五、纜線業者不得全部或部分轉讓使用權利或分租、轉租寬頻管道予他人使用。
六、不得損害寬頻管道結構、影響市容觀瞻或其他業者傳輸品質等使用功能。
前項第三款至第五款經建設局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9條

纜線業者應填具申請書提送建設局核准後始得進入人孔或開啟手孔。但遇急迫情形,應於施工前先以電話、傳真、網路通訊或口頭方式通報建設局,並於通報後三個工作天內向建設局申請補辦程序。

第10條

建設局因公務需要拆遷寬頻管道、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時,應於二週前通知纜線業者自行拆遷。但因緊急救災或其他急迫情事,纜線業者應於接獲建設局通知後立即拆遷。
前項情形建設局未能提供替代寬頻管道供租用或纜線業者不繼續租用時,建設局應退還未到期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
未依第一項規定拆遷者,建設局得逕行拆除,拆除費用由纜線業者負擔。

第11條

因施工須遷移既設之寬頻管道、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應經建設局核准;其屬臨時遷移者,應依原有寬頻管道規格復原;其屬永久遷移者,應依原有寬頻管道規格另行施作。

第12條

纜線業者每季至少應檢視維護其佈設之纜線及其接續設施一次。但有天然災害或其他特殊情事,建設局得要求業者加強巡視及維護。
纜線業者應於每年三月、六月、九月及十二月之二十五日前,將當季檢視維護成果及次季檢視維護期程表送建設局備查。

第13條

纜線業者因他人損壞寬頻管道結構致生之纜線損壞,而請求損害賠償者,建設局得提供必要之協助。

第14條

寬頻管道鋪設完成之路段,暫掛於該路段雨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電線桿、銜接管線或其他處所之纜線,應於建設局通知之次日起六個月內完成拆遷進入寬頻管道。
前項期限屆滿前未完成拆遷進入寬頻管道者,得向建設局申請展延一次,展延期間由建設局定之。

第15條

未依建設局核准圖說佈設纜線,經建設局通知限期拆除而屆期未拆除者,建設局得逕行拆除纜線及其接續設施,所生費用及損害由違規使用者負擔,或由已繳未到期管道使用費及保證金中扣抵。

第16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命其停止使用至改善為止:
一、未依第四條第一項規定而佈設纜線及其接續設施。
二、違反第六條第三項規定。

第17條

違反第八條第一項第三款至第六款、第十二條第一項或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三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並得命其停止使用至改善為止。

第18條

本自治條例所需之書表格式,由建設局另定之。

第19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布日施行。
附件 府授法規字第1090093233號令.pdf
附件 臺中市寬頻管道管理自治條例修正總說明、對照表及修正條文.odt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

Download on the App Store
在 App 中開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