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合法建築物增設一定規模以下構造物處理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解決合法老舊建築物屋頂層漏水,因應綠建築政策方案之推廣,對於增設一定規模以下之構造物,其不影響公共安全、公共交通、公共衛生或市容觀瞻者,得免予查報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增設下列構造物,且符合附表規定之規模者,得免予查報:
(一)雨遮。
(二)無壁體之花架。
(三)圍籬。
(四)露天空調設備。
(五)合法建築物七層樓(含)以下,且建造達二十年之屋頂層防漏水無壁式雨棚。
(六)露臺無壁式防漏雨棚。。
(七)露臺無壁式防墜物棚架
(八)室外設備防護設施。
(九)社區資源回收空間。
(十)警衛亭。
(十一)屋頂面板防漏頂蓋。
(十二)其他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同意認定之項目。
第3點
依本要點規定得免予查報認定之項目,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仍予以查報拆除:
(一)經本府消防局、交通局認定有妨礙消防安全、公共通行。
(二)因應本府政策。
(三)其他違反法令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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