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公寓大廈共用部分維護修繕費用補助辦法

臺南市 110.09.17 府法規字第1101120298A號

第1條

為補助公寓大廈共用部分之維護與修繕,以提昇公寓大廈居住品質,並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條第三項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第3條

本辦法所稱共用部分之維護與修繕如下:
一、共用部分與約定共用部分之公共環境清潔衛生之維持。
二、公共消防滅火器材之維護。
三、公共通道、溝渠、無障礙設施、外牆磁磚或裝飾材及其他相關設施之修繕。

第4條

本辦法之補助對象為領有使用執照滿五年,且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成立管理委員會或推選管理負責人,並向主管機關報備登記在案之公寓大廈。
同一公寓大廈每四年補助一次為限。

第5條

申請維護修繕費用補助,應由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提出:
一、公寓大廈管理組織報備證明文件影本。
二、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管理委員會會議紀錄影本。
三、建築物使用執照影本。
四、維護修繕工程之名稱及相關費用。
前項經核准之維護修繕工程,申請人應於修繕工程竣工後檢具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辦理核銷:
一、申請撥付之金融帳戶封面(戶名及帳號)影本。
二、維護修繕工程發票或收據正本。
三、維護修繕成果:施工前及竣工後照片。
四、其他相關證明文件。

第6條

前條補助之申請期間、補助金額、核銷辦理期間及相關事項,由主管機關另行公告之。

第7條

申請人提送之申請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申請人未於主管機關所限定核銷期間內辦理核銷,或所提送之核銷文件有欠缺,經主管機關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完成補正者,不予補助。

第8條

主管機關為辦理補助案件之審查,得設審查小組。其設置要點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第9條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予補助;已補助者,得撤銷或廢止一部或全部,並以書面行政處分追繳已受領之補助費:
一、提供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
二、申請補助項目,已獲其他機關(構)補助。
三、對於補助之事項重複申請。
四、違反本辦法或其他法令之情事。
主管機關作成核發補助處分時,應於處分書中載明前項事項。

第10條

本辦法之補助經費,由主管機關視財源編列預算支應,年度經費不足時,得不予補助。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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