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營造業抽查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執行營造業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七條及第三十四條第一項規定,實施營造業抽查及查核其專任工程人員受聘情形,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第2點
執行範圍:於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辦理營造業登記或承攬本市建築工程之營造業。
第3點
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檢具所承攬興建中工程之施工計畫書、開工或竣工報告、工程查驗文件或申報勘驗文件以供查核,並得請專任工程人員到場協助說明。
第4點
營造業公司名稱、營業地址、組織性質、資本額、負責人姓名或專任工程人員姓名等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發生之日起二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府申請變更登記,並換領營造業登記證書。
本府於前項辦理專任工程人員等登記事項變更時,得向稅捐稽徵機關、財政部國稅局、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勞工保險局、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及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等機關調閱相關資料勾稽是否有異常受聘情形。
本府得於抽查時要求營造業出具相關文件是否符合前項規定;其違反者,依本法第五十七條規定辦理。
第5點
本府執行抽查時,營造業應檢具公司負責人及其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章之建築師或技師)之身分證影本、承攬工程手冊、營造業登記證書、專任工程人員資格證明書及受聘同意書、最近之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所得結算申報書、最近一期營業稅銷售額及稅額申報書、勞健保投保資料及薪資所得資料,以供抽查人員核對。
第6點
抽查作業由本府派員不定期至營造業營業登記地址或所承攬工程現場查核,營造業有下列情形,列為優先抽查:
(一)經各機關、團體及人民移送、函告、檢舉等有違法情事者。
(二)前次未配合抽查及未依規定提供專任工程人員(含逐案簽章之建築師或技師)相關文件。
(三)至本府辦理營造業各項變更登記業務,有違反本法規定者。
第7點
營造業拒絕、妨礙或規避本府抽查者,依本法第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辦理。
第8點
營造業經抽查後,如不合規定時,由本府列舉事由通知限期補正,營造業應於接獲通知之次日起二個月內,依通知補正事項辦理補正。
逾期未補正者,依本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辦理。
第9點
營造業及其專任工程人員未依第五點規定辦理者,本府得函請財政部、勞工保險局、中央健保局提供薪資所得稅籍資料、勞保及健保投保登記資料。
經查營造業專任工程人員有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規定者,依本法第六十一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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