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排水計畫審查收費標準

桃園市 105.12.27 府法制字第1050319686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排水計畫審查收費基準如下:
一、開發面積一公頃以上二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二萬元。
二、開發面積逾二公頃以上五公頃以下者,每件新臺幣五萬八千元。
三、開發面積逾五公頃者,每件新臺幣十萬六千元。
已核准之排水計畫,其範圍內且符合該計畫之單件排水計畫檢討,得免收取審查費。
因變更排水計畫,而有重新檢討水文水理之必要者,依第一項規定收費。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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