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各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工商綜合區建築物設計及使用審查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使新北市(以下稱本市)各都市計畫產業專用區及工商綜合區(以下簡稱各產專及綜合區)之建築物作合理使用,避免違規作住宅或其他非屬產業專用區、工商綜合區使用,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市各產專及綜合區各項設施之設置、建築設計及使用之審查,除法規另有規定外,應依本要點之規定。
第3點
本市各產專及綜合區之申請建築執照案件,其建築設計,除建築物樓層規劃僅為一層樓或總戶數為一戶者外,各棟建築物各層之機電空間、茶水間、管道間、衛生設備及其他相關空間應集中一處於垂直服務核規劃,且應作為公共使用不得約定專用。
第4點
本市各產專及綜合區申請作非工廠使用者,各設施單元,除於地下第一層、地上第一層至第二層外,每層計入容積之樓地板面積(不含共同使用部分)不得小於三百平方公尺,且不得隔間。
建築基地申請前項設施使用者,得經本府經濟發展局認定及列管後,不適用前項之規定。
前項設施之列管、輔導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定,由本府經濟發展局另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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