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人行陸橋地下道認養及廣告物設置管理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1.09.03 北府工養字第1013119476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鼓勵自然人、法人或其他團體(以下簡稱認養人)無償認養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並為維護或配合其設置廣告物之管理,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要點之主管機關為本府,管理機關為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各區公所。

第3點

認養人認養人行陸橋或地下道者,應以書面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

第4點

認養人應設置專人管理,並得於認養之人行陸橋或地下道適當地點設置認養標示牌一面。其共同認養者,亦同。
前項標示牌規格為四十五公分乘七十五公分。

第5點

認養人之管理維護範圍如下:
(一)經常維護人行設施及出入口兩端各延伸二公尺範圍內之人行道整潔。
(二)清除(潔)違規設置之廣告物。
(三)發現認養場所有滲水、積水或垃圾筒、照明設備及其他設施損壞或遺失時,負責維護或更新。其情況嚴重者,應即通知管理機關協助處理。
(四)發現有流動攤販或遊民聚集等違規情事,應即通知管理機關或轄區警察機關處理。

第6點

認養人不得任意改裝或增減人行陸橋或地下道結構及既有附屬設施;如為美化或裝修等工程,應向管理機關申請核准後,始得為之。

第7點

認養期間以一年為一期,自簽約日起算。管理機關於認養期間得不定期邀集相關單位舉辦美化競賽或座談,績效優良者,得報請本府獎勵並公開表揚。
管理維護績效不佳者,經管理機關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仍未改善者,管理機關得終止認養契約。

第8點

認養人不得將認養權利全部或部分讓與他人,或以其他方式由他人使用,或其他違反本要點規定之行為;違反者管理機關得隨時終止認養契約。

第9點

認養人於認養期限屆滿前欲繼續認養者,有優先認養權利,但應於期滿前一個月內以書面向管理機關提出申請,並於期限屆滿日前完成簽約手續。

第10點

認養人得於人行陸橋或地下道主通道兩側設置公益、文教廣告或自身經營產品之商業性廣告。
廣告物採以固定尺寸之燈箱型式設置並貼壁於兩側牆壁或柱位。
管理機關對廣告物內容得採事後審查,其有違反廣告物管理辦法相關規定者,管理機關得終止認養契約。

第11點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設置廣告:
(一)有礙清潔維護。
(二)有礙行人通行安全。
(三)有礙風化或擾亂公共秩序。
(四)廣告內容有礙觀瞻或違反公序良俗。
(五)廣告內容涉及政治性或未經管理機關核准。
(六)違反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所定事項。

第12點

廣告物燈箱之照明設備電源由認養人向臺灣電力公司申請並由認養人繳納電費。
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時,認養人應配合於所定期限內完成拆除電表及繳納相關費用。

第13點

廣告物燈箱之規格為一公尺高、二公尺寬範圍內,周邊並應加裝避免傷及行人之軟性材質,且不得遮蔽人行陸橋或地下道內之維護設施。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完成時,既設之廣告物燈箱尺寸不受前項規格之限制。

第14點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完成時未設置廣告物燈箱,認養人可申請自行新增設置廣告物燈箱作為企業形象或商業免費廣告。
廣告物燈箱設置數量依主通道長度而定,長度在二十公尺以下得設四座,每超過二十公尺得增設二座,最多不得逾十六座。
既設之廣告物燈箱數量少於前項可申請設置數量時,得依前項規定申請新增設置。

第15點

人行陸橋或地下道完成時,既設之廣告物燈箱得同時接受認養使用,其使用限制依序如下:
(一)政府機關之政令活動及公益宣導廣告數量視需要設置,最多不超過既設廣告物燈箱總數二分之一,其廣告內容由管理機關提供,施工及所需經費由認養人負擔。
(二)認養人之企業形象或商業免費廣告數量依前點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辦理。
(三)既設廣告物(燈箱)扣除前二項使用數量尚有剩餘時,得作為出租商業廣告使用,認養人有優先承租權,費用得採議價或公開招租方式辦理。

第16點

認養期滿或終止認養,應由認養人於七日內負責將其所認養之廣告物清除搬離,逾期不搬離者,視同廢棄物,由管理機關處理,認養人不得異議並應負擔清除所需費用。

第17點

本府依都市計劃相關規定所設置完成之空中迴廊、廊道或通道等準用本要點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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