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問路店設置申請要點

臺南市 106.10.03 南市觀銷廣第1061033207號 函

第1點

臺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以下簡稱本局)為結合社會資源與民間力量,藉由臺南市問路店之設置,結合在地商家,提供過路遊客旅遊資訊及諮詢服務,共同行銷臺南,特訂定本申請要點。

第2點

本市旅宿業、觀光遊樂業、地方文化館、便利商店、加油站、具備刷國民旅遊卡店家、交通場站服務設施、經典美食、伴手禮老店等觀光旅遊相關業者及其他經本局審查同意設置之業者均可申請。

第3點

申請商家可至本局「臺南旅遊」網站(http://www.twtainan.net/),下載本申請要點等相關申請文件或親自至本局索取。

第4點

申請商家應檢附申請書、同意書及政府立案之證明文件,送交本局審查。

第5點

本局針對申請店家每月月初進行審查。但補正期間或因其他正當事由緩辦之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本局將視情況前往申請商家處所現勘。
審查原則如下:
(一)申請店家如具有外語、提供免費 WiFi 服務、有助於身心障礙者權益或其他可提供遊客友善旅遊服務等功能(請於申請書上列舉),將列為優先同意申請之加分條件。
(二)無前開服務內容者,本局將考量店家特色、鄰近既有問路店家數之密集度等因素,評估是否同意申設為問路店。

第6點

申請案件之審查結果,本局以正式函文通知;如為通過者,本局將免費提供問路店招牌、觀光導覽地圖、文宣架及最新觀光文宣資訊,並將店家資訊公布於本局官網。

第7點

經審核通過之店家,本局得定期或不定期(或以秘密客形式辦理)派員查核服務現況,如有服務品質不佳者,列為輔導對象並要求限期改善及複查。
經複查仍未改善之店家,本局得視其情節輕重取消問路店資格,並以書面通知店家終止問路店相關識別標誌之使用權。
店家經終止問路店相關識別標誌之使用權者,應無條件返還本局提供之各項服務設施。

第8點

審查合格商家應簽具同意書並遵守臺南市問路店服務守則及相關規定,不得有違法、違背社會善良風俗之行為,亦不得假藉名義或利用提供服務之便向民眾索取、收受酬勞或饋贈;如有違反者,本局得視情節輕重取消資格。

第9點

經本局取消資格商家或無意願繼續參與問路店計畫之商家,本局將派人回收前所提供之招牌、觀光導覽地圖、文宣架等物件,並將相關訊息公布於本局網站。

臺南市問路店設置申請書

附件 臺南市問路店設置申請書.doc

臺南市問路店設置申請書

附件 臺南市問路店設置申請書.odt

問路店同意書

附件 問路店同意書.doc

問路店同意書

附件 問路店同意書.odt

臺南市問路店服務守則

附件 臺南市問路店服務守則.doc

臺南市問路店服務守則

附件 臺南市問路店服務守則.o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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