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建造執照預審收費標準

桃園市 115.01.19 府法制字第1150011324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及桃園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建造執照預審案件,應依附表規定繳納審查費。但單一案件同時含二個以上預審項目者,依最高收費金額繳納。
前項費用應於接獲桃園市政府建造執照預審開會通知函五日內完成繳納。

第3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表.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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