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

新北市政府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作業要點

新北市政府 106.05.17 新北府工養字第1063626309號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非都市土地建築基地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建築線指定長度以申請基地臨接道路長度為之,指定方式以臨接之道路中心線為準,兩側均等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含道路截角)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申請基地臨接公路者,應依公路用地計畫寬度指定退縮;申請基地臨接現有巷道者,退縮寬度依下列原則指定:
(一)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六公尺時,自巷道中心線退縮三公尺之邊界線指定為建築線(圖例一)。
(二)巷道現有寬度大於六公尺時,以巷道現有寬度境界線指定為建築線。
(三)申請基地為丁種建築用地且其面前巷道現有寬度未達八公尺者,應註記自巷道對側建築線自行退縮達八公尺寬度辦理建築;但對側土地為丁種建築用地時,申請基地得自巷道中心線退縮四公尺寬度辦理建築。
因地形或其他特殊情形,依道路中心線為基準指定建築線顯有困難,或有影響交通或公共安全之虞者,退縮寬度得由道路對側境界線單邊退縮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圖例二),或由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查明以其他方式辦理指定。

第3點

申請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指定建築線:
(一)申請基地之聯外通路經認定現有巷道最小寬度未達二公尺。
(二)申請基地坐落禁建範圍內。但經該主管機關同意者,不在此限。
(三)申請基地之聯外通路為高速公路、快速道路、高架道路、橋樑(含引道)等封閉式道路。但經該道路管理機關同意以該道路為申請基地之出入口者,不在此限。
(四)申請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經查明建築線指定影響使用目的。
(五)申請基地以行經河川區域道路為聯外通路,經查明該通路影響水防安全或供公眾通行有安全疑慮。
(六)其他經本局或會同各相關機關查明影響公益。

第4點

退縮範圍內申請人持有土地及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經管公有土地,應由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道路,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
因地質或既有構造物結構安全因素,致前項開闢行為有影響安全之虞,或該路段道路現況已達到相關法規要求寬度,或有其他特殊情形者,得經本局查明免由申請人辦理開闢,申請人並應同意不得改變該路段地形及自行解決聯外通行爭議。

第5點

現有巷道應依下列原則認定:
(一)現有巷道之寬度,為路面兩側間之距離。但路面外設置有人行步道、道路邊溝、沿邊綠帶或其他公共設施者,為該設施外緣間或與路面側面間之距離。
(二)現有巷道之長度,為現有巷道與連接道路間之距離。
(三)現有巷道中心線,為現有巷道寬度各中心點連成之線。
(四)當地區公所(以下簡稱區公所)出具該巷道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二十年以上之證明,或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1、管理機關出具由其維護管理,且供公眾通行期間已達二十年以上或坐落公有土地同意為巷道之證明。
2、公路解編後之巷道,經區公所出具通行事實存在之證明。
3、建築執照或開發許可或建築線指示書圖內,經指定建築線或註記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且其長度連接道路者。
4、巷道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定為交通用地者。
5、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之同意書者。
6、其他經本局會同各相關機關勘查認定者。

第6點

申請認定之現有巷道應臨接該申請基地,其基地之側面或背面臨接巷道符合本要點規定者,該巷道應一併辦理認定現有巷道並得指定建築線。但有其他特殊情形由本局查明者,不在此限。
農路、產業道路等通路符合本要點規定者,得認定為現有巷道。
申請認定巷道範圍包含河川區域,經勘查認定影響水防安全或供公眾通行有安全疑慮,或雖無安全疑慮但未經道路管理機關接管者,不予認定。

第7點

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認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本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坐落地號及門牌概況。
(二)符合第五點之證明文件。
(三)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及現況版。
(四)申請書圖二份:依內政部頒建築線指定申請書圖格式、圖例、色相繪製,內附採 TWD97 座標系統之五百分之一現況計畫圖及套繪地籍圖,其規格如下:
1、以申請基地周邊二十五公尺範圍及連結至道路之申請認定巷道全線為測繪範圍,測繪地籍、地形、地物、道路系統、既有建築執照案號及建築線,並標示申請基地及認定巷道全線地籍清單。
2、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之起終點、線型或寬度變化處,應於巷道中心設測點,且相鄰測點之距離不得大於一百公尺,建築線起終點間道路至少每二十公尺設測點。
3、建築線指定範圍面積計算表,並註記建築線指定範圍內申請人持有之土地(依退縮及現有路分別註明地號及面積)及本市經管公有土地(註明地號、面積及管理機關同意開闢道路許可文號),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點交予區公所,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另依前述內容檢附自行開闢道路同意書),指定範圍內非屬申請人之其他土地(註明地號及面積),申請人應自行協調所有權人取得使用同意以解決通行爭議,及本案建築線有效期限八個月。
4、申請指定建築線或認定巷道臨接公路者,應標示該臨接處之公路里程數、公路編號、公路用地計畫寬度及現有寬度;臨接都市計畫道路者,應標示該計畫道路最近一處實測都計樁之座標資料;臨接經認定現有巷道或經指定建築線之巷道者,應標示該臨接處經認定巷道里程數、核定文號,並檢附該巷道認定核定函及圖件。
5、申請基地應測繪界址點,界址點及巷道全線各測點應依複丈成果圖標註座標彙整為里程表,並註明引測依據或方法;測量精度及方法,應符合地籍測量實施規則第三章戶地測量市地數值法相關條款規定,並由建築師或執業範圍得從事測量業務或道路調查業務之營建工程類科技師簽證負責。
6、巷道經土地所有權人出具供公眾通行同意書者,申請書圖應註記現有巷道面積計算表,並註記申請人同意於取得使用執照前自行開闢完成點交予區公所,並設置必要之附屬設施及供公眾通行使用。
7、申請基地全景照片及各測點六個月內近遠現況照片,尺寸為 2"×3",照片內容應有測點編號、拍攝方向、里程數、寬度、施測時標尺或捲尺丈量動作。
(五)申請人若非申請基地土地所有權人,需檢附委託書或同意書。申請基地內夾雜未登錄土地或本市經管交通用地者,該公有地免附委託書或同意書。
(六)申請基地複丈成果圖。
(七)本局辦理公告或核定所需書圖(含電子檔及圖資系統辨識碼),其份數另行通知。

第8點

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現場勘查: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農業、區公所、主管建築機關),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必要時應通知申請人申請指界,勘查建築線起終點之道路現有寬度及抽查書圖內容是否符合現況,做成審查紀錄。申請基地或巷道範圍包含河川區域時應會同本府水利局,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應會同本府城鄉發展局,申請基地包含特定目的事業用地時,得會同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查明。
(二)現場勘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者,退回其申請。
(三)公告:經審查符合公益後,於區公所及申請之巷道現地適當位置公告三十日。該巷道之土地關係人(所有權人、典權人、地上權人、不動產役權人、農育權人、公有土地管理機關、或持有管理機關出具之公有土地租賃、借用契約、同意使用證明書者),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理由、姓名、地址並檢附權利文件,向本局提出異議。
(四)申請基地為非都市土地,巷道範圍包含實施都市計畫區域時,都市計畫區域內巷道應測繪都計樁之座標資料及支距,經會同本府城鄉發展局會勘查明巷道內容後,一併由本局辦理後續公告程序。
(五)申請指定建築線符合規定者應免辦理公告,並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免辦理公告:
1、經認定之現有巷道重新申請認定其寬度,或原申請基地範圍變更,經查明該路段現況與前次認定內容無明顯差異。
2、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其全體所有權人同意供公眾通行,且同意書經公證或已辦理通行役權登記或同意於建造執照加註取得使用執照前完成所有權捐贈本府。
3、申請認定現有巷道範圍為本市經管公有土地,且地目為道或編定為交通用地,或現況已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
(六)異議處理:
1、辦理公告期間無異議,於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
2、辦理公告期間有異議,應辦理會勘查明及調處;異議經調處不成,但該異議無理由者,公告期滿後函復申請人核定其申請;該異議有理由者,得依異議理由及公益性修正申請內容(得免再辦理公告)後核定,或函復申請人駁回其申請。

第9點

供公眾通行巷道之證明,應檢附下列文件向區公所提出申請:
(一)申請書:載明申請人姓名、住址、電話、申請基地或巷道之坐落地號及門牌概況。
(二)具備下列證明文件之一:
1、戶政事務所之本路段沿線相關門牌歷史查詢資料。
2、房屋繳稅證明。
3、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4、臺灣自來水股份有限公司繳費證明。
5、區公所養護該路段歷史資料。
6、其他足資證明該路段為供公眾通行道路之文件。
(三)套繪地籍圖二份(並標示出申請基地位置及路段範圍)。
(四)臺灣地區像片基本圖第三版(或八十三年以前年度空照像片),並標示出申請路段全線範圍及基地位置,以供查明通行期間是否已達二十年以上。
區公所受理申請後,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文件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得退回其申請。
(二)申請文件符合規定,或需現場勘查文件內容疑義者,得會同有關機關(地政、戶政等機關)現場勘查,並通知申請人到場指引說明,必要時得通知申請人申請指界。
(三)經現勘查明或審查符合供公眾通行要件後,函復申請人為供公眾通行之巷道。經現勘或審查不合規定,其可補正者,限期命補正;不能補正或逾期未補正,或雖補正仍不符合規定者,退回其申請。
巷道與本府主管公路使用同一路線者,其共同使用部分之通行證明準用本點規定辦理,並向本府養護工程處提出申請。

第10點

配合各機關行政目的辦理巷道認定,其認定作業經本局審查後得免公告或會勘等程序及簡化應附文件。
附件 圖例一依道路中心線指定建築線範例.PDF
附件 圖例二依道路對側境界線單邊退讓指定建築線範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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