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建築工程完工路面修復規定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建築工程完工時,辦理道路鋪面修復養護水準一致,訂定本規定。
第2點
本規定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管理機關分別為本府養護工程處及新北市各區公所。
第3點
道路鋪面修復,施工前由申請人(建築工程之承造人或起造人)應擬定施工計劃書及交通維持計畫書,經道路管理機關核准後,始得施工。
本規定所稱道路鋪面,係指路面及標線。
第4點
道路路面修復規定如下:
(一)長度範圍:採基地面臨道路邊線前後加二十公尺,如遇路口時,以該路口全面修復完成為原則。
(二)寬度範圍:採道路寬度全面刨除重舖修復;如基地面臨道路之中線設有分隔島時,以修復臨基地方向車道為原則。
(三)舖設厚度:全部道路採刨除五公分及重舖五公分之方式辦理,壓實度須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四)舖設材料:道路寬度達八公尺以上者,於辦理重舖修復之瀝青混凝土材料尺寸,以至少採用標稱最大粒徑四分之三英吋粒徑大小為原則。
第5點
管理機關已訂有道路刨鋪計畫時,如包含前點申請人應負責修復之路面範圍,得向申請人收取費用後,由管理機關一併施作。
前項費用,由管理機關另定之。
第6點
道路路面驗收規定如下:
(一)鑽心取樣之抽驗頻率,以修復範圍路面鋪設計算,原則每一千平方公尺抽驗一處,不足部分抽驗一處。
(二)鑽心取樣之抽驗項目為厚度五公分以上,壓實度達百分之九十五以上。
(三)鑽心取樣之抽驗結果不符前款規定,則須全部刨除重鋪。
(四)辦理鑽心取樣之抽驗人員規定如下:
1、修復範圍面積未滿一千平方公尺者,由申請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建築師辦理,管理機關得派員會同辦理。
2、修復面積一千平方公尺以上者,由申請人之專任工程人員會同監造建築師辦理外,管理機關應派員會同辦理。
(五)標線需採用熱拌塑膠反光標線繪設,抗滑試驗抽驗一次三處地點之標線潮濕狀態,其抗滑 BPN 值需四十五以上。
(六)標線抗滑試驗BPN值不足四十五以上,則須全部磨除重繪。
(七)路面鑽心取樣檢驗及標線抗滑試驗所需費用,全部由申請人負擔。
第7點
道路路面修復後,依前點進行取樣之試體,須送至符合 TAF 認證實驗室進行檢驗。
管理機關得依檢驗合格報告書出具證明文件,以提供申請人辦理使用執照核發事宜。如非因申請人因素導致檢驗報告延遲,得由申請人出具切結書無條件配合管理機關要求改善完成。
第8點
申請人於施工期間,應做好安全維護措施,如有致人民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損害時,應視其情形,分別依法負其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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