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政府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原則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處理違反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並加強執行違規行為之查處,提升社區安全及環境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第2點
本府處理違反本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優先查處之違規態樣如附表;優先查處作業流程如附圖。
附表一
| 項 | 場所類別 | 違規態樣 | 查處方式 | ||
| 次 | |||||
| 一 | 防火巷弄、防火間隔 | (一)建築物主要出入口直接面向防火巷弄、防火間隔,於該防火巷弄或防火間隔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或懸掛物品致妨礙出入者。(二)於前款以外之防火巷弄、防火間隔堆置或懸掛物品,寬度為一點五公尺以上未達三公尺者,未保留九十公分以上淨寬;或個別建築基地留設或相鄰兩宗建築基地合併留設防火巷弄或防火間隔寬度達三公尺以上者,未保留一百八十公分以上淨寬。(三)擺放供營業使用之攤車、櫥窗、液化石油氣、洗手台及其他類似物品。(四)設置住宅用熱水器以外提供火源之設施。(五)設置飼養寵物之相關籠舍等設施。(六)停放汽機車者。(七)不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者。但決議或規約規定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八)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事項。 | 符合左列違規態樣者,優先查處,非屬左列違規態樣者,拍照列管,依序查處。 | ||
| 二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附表所列:A 類(公共集會類)、 B 類(商業類)、 C 類(工業、倉儲類)、 D 類(休閒、文教類)、 E類(宗教、殯葬類)、F 類(衛生、福利、更生類)及 I類(危險物品類) | 於樓梯間、共同走廊堆置或懸掛物品。 | |||
| 三 | 建築技術規則總則編第三條之三附表所列:G類(辦公、服務類)及 H類(住宿類) | 於樓梯間、共同走廊有下列情形:(一)於樓梯間之平台以法定樓梯寬度為迴轉半徑之路徑範圍內或階梯上堆置或懸掛物品。但固定於牆面上厚度五公分以下之物品或擺設不易滑動之地墊者,不在此限。(二)堆置或懸掛物品使各住宅(居室)單元出 | |||
附表二
| 入口至樓梯間、升降梯間、排煙室等出入口間之走廊或通路淨寬不足一百二十公分,如僅提供一戶通行,其淨寬得減為九十公分。但固定於牆面上厚度五公分以下之物品或擺設不易滑動之地墊者,不在此限。(三)於升降機出入口前方淨寬及淨深度二公尺範圍內堆置物品。(四)設置柵欄或門扇且設置位置為供二戶以上出入通行之必要路徑。(五)擺設飼養寵物之相關籠舍。(六)妨礙消防設備之使用功能。(七)擺設瓦斯桶等易燃物品。(八)停放汽機車。(九)堆置污染環境之物品。(十)設置營業使用所擺設之櫥窗等類似用品。(十一)不符公寓大廈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或規約規定者。但決議或規約規定不得違反本條例、區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建築法等法令規定。(十二)其他經本府公告指定事項。 | |||
| 四 | 私設通路、開放空間、退縮空地、防空避難設備 | 堆置雜物、設置柵欄、門扇、營業使用、違規設置廣告物、私設路障或停車位者。但開放空間、退縮空地擺設盆栽,經本府審查認定不影響公眾通行及使用功能者,不在此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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