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法令

營造業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應置之技術士種類比率或人數標準表

內政部 99.05.25 台內營中字第0980812380號
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技術士種類特定施工項目規模設置人數標準
鋼構工程鋼構構件吊裝
及組裝
一、一般手工電銲
二、半自動電銲
三、氬氣鎢極電銲
四、測量
五、建築塗裝
九十九年金額為新臺幣一千五百萬元以上者
(不含構件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
(不含構件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者
(不含構件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二千五百萬元以下者
(不含構件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者
(不含構件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二千五百萬元部分,
每一千五百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基礎工程一、擋土牆
二、土質改良
及灌漿
三、錨樁工程
一、鋼筋
二、模板
三、測量
四、混凝土
九十九年金額為新臺幣六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額新臺幣三千五百萬元以上,
五千萬元以下者。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五千萬元,
八千五百萬元以下者。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八千五百萬元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八千五百萬元部分,
每三千五百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施工塔架吊裝及模版工程結構體模板工程模板九十九年金額為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三千萬元以上,
四千萬元以下者。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四千萬元以上,
七千萬元以下者。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千萬元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七千萬元部分,
每三千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庭園、景觀 工程一、造園景觀施工
二、植生綠化
及養護
一、造園景觀
(造園施工)
二、園藝
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防水工程營建防水營建防水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二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具有各該項技術士二人以上。
預拌混凝土工程預拌混凝土
澆置工程
混凝土九十九年至一百年金額為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者
(不含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上,
五百萬元以下者(不含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
八百萬元以下者(不含材料費)。
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應於工地設置該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一百零一年金額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以上者(不含材料費)。該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施工期間,
除應於工地設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二人以上,
其金額超過新臺幣八百萬元部分,
每三百萬元應增置任一職類技術士一人以上。
備註:
一、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之施工日誌應記載事項如下:
(一)當日施工之各項專業工程特定施工項目內容。
(二)各特定施工項目僱用技術士姓名、技術士證書字號及該技術士之簽名或蓋章。
二、技術士人數供需失衡時,由中央主管機關召集相關公(工)、協會協商調整工程規模及設置人數標準。
三、本標準適用範圍包含公、私有專業工程之特定施工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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