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城鄉發展局辦理申請新莊副都心開發前建築基地綠美化獎勵及管理維護基準
第1點
法源依據本基準依據變更新莊都市計畫(配合副都市中心地區)細部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要點)書土地使用管制要點第十四點規定訂定之。
第2點
申請作業
(一)申請新莊副都心開發前建築基地綠美化獎勵(以下簡稱本獎勵),其作業採個案審查方式辦理,申請人應檢附下列文件向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城鄉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提出申請:
1、申請書(註明欲申請之獎勵容積)。
2、申請個案基地位置(含都市計畫圖)。
3、地籍圖及土地謄本。
4、綠美化規劃圖說(含平面配置、植栽種類數量及管理維護計畫)。
5、土地所有權人同意書,(若委託他人辦理,請檢附委託書)。
(二)經作業單位初步審查同意後,提送都市設計審議專案小組核定容積獎勵值,為達縮減都設審議備案行政作業時程考量,擬依本縣(改制前為臺北縣)都設會九十八年十一月二十日第一百二十九次會議,授權專案小組依個案審議通過後逕予備查,並提送大會報告後,依大會之決議辦理,並授權作業單位針對後續管理維護進行列管。
第3點
認定標準
(一)申請建築基地開發前綠美化獎勵,其景觀、動線、植栽、設施等相關規劃設計應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
(二)經本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查通過之案件,應於都審報告書核定日起六個月內申請基地綠美化完工報備,未於期限內申請者應重新送審。
(三)申請單位需每月定期檢附管理維護成果報告,於申請基地設立「開發前建築基地綠美化獎勵」告示牌,報本府城鄉發展局備查,並持續維護至開工,倘若維護不良或經本局通知改善而未於文到七日內改善完成之情形,每次扣除核定之獎勵值之十分之ㄧ。
(四)施作簡易綠美化之基地範圍,不得設置圍牆,若有設置圍籬之必要得以綠籬為之。倘需於基地增設非屬本案簡易綠美化核准內容外之設施或構造物,應依都市設計審議相關程序報府核備;未依規定審查核准擅自增設者,扣除本獎勵全部容積。
(五)申請「開發前建築基地綠美化獎勵」,應自完工報備核准日起依規定辦理綠美化管理維護至少須持續達六個月以上。管理維護持續一年者,獎勵容積全數給予(商業區百分之零點七、住宅區百分之零點一);未達一年者,依比例遞減至商業區百分之零點三五、住宅區百分之零點五(至少達六個月以上),且應於開工前取得獎勵值核定函後方得申報開工。
第4點
管理維護
(一)為落實後續管理維護,申請單位需每月定期檢附管理維護成果,報本局備查,逾期報備者給予補正一次(7 個日曆天內),並辦理會勘,倘後續仍有維護不良或經本局通知補正仍逾期備查管理維護成果之情形,每次扣除核定之獎勵值之十分之ㄧ。
(二)獎勵值核定函核發前辦理都市設計審議核備之案件,申請單位應檢附切結書(附件),承諾切結如管理維護不良或經本局通知改善而未改善之情形,須依前開規定按比例扣除獎勵值,並辦理都市設計審議變更設計。
(三)依前二款規定扣除獎勵值之案件,得以延長管理維護月份至規定期限或繳納代金,以獎勵樓地板面積折算所持分土地面積,按當期土地公告現值加百分之四十再乘以一點六倍計算其數額之方式辦理。
(四)本獎勵不得作為延長開工期限及建照展延之依據。
第5點
其他本基準未規範事項適用其他相關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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