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臺南市 114.10.29 南市都管字第1141365394

第1點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罰鍰分期繳納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局得依其職權並依申請,准予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三)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第3點

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第4點

分期繳納期間,每一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期。但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十二期。

第5點

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第6點

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期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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