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各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申請案件作業要點
第1點
為推動行政革新、簡政便民措施,簡化作業流程,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之項目如下:
(一)住址變更登記。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三)更名登記(限自然人經戶政機關辦竣姓名變更登記有案者)。
(四)更正登記(限自然人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姓名、住址門牌等錯誤,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六)書狀換給登記。
第3點
通信申請地籍謄本及相關資料之項目如下:
(一)第二類登記謄本。
(二)地籍圖謄本。
(三)建物測量成果圖謄本。
(四)第二類地價謄本。
(五)土地、建物參考資訊。
第4點
申請人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時,應填具登記申請書,檢附相關文件(如附表1)附貼足郵票之雙掛號回郵信封,寄本市各地政事務所,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登記案件」字樣。
前項登記案件免納登記費,至書狀工本費,如因權利內容有異動而須重新列印書狀者,除行政機關之行政措施所為變更或依權責逕行變更者外,仍應繳納之。
第5點
收到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即收件,依土地登記規則規定辦理,辦竣登記後,將權利書狀等證件以雙掛號寄還申請人。
第6點
申請人通信申請地籍謄本,應填具謄本申請書,連同貼足郵票之掛號回郵信封及所需工本費,並於信封正面左上角註明「通信申請謄本」字樣。
第7點
收到通信申請地籍謄本申請書件,應即收件,依謄本核發程序辦竣後,將謄本、工本費收據,以掛號寄還申請人。
第8點
地所應指派專人按日將通信申請之回覆書件郵寄後,雙掛號回執貼附於申請書歸檔。
第9點
通信申請案件處理完畢後,應依收件順序,將處理流程填載於受理郵寄服務登記簿(如附件),送主管核閱。
附表1通信申請土地登記案件應附文件
附件高雄市政府地政局○○地政事務所受理通信、郵寄服務登記簿
| 項目 | 應附文件 | 備註 |
| 一、住址變更登記 |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經戶政機關更正有案者得免附) | 一、檢附文件為影本者,應簽註「本影本與正本相符,如有不實申請人願負法律責任」並簽章。 二、申請人為法人者,應提出法人登記證明文件及其代表人之資格證明。 |
| 二、建物門牌整編登記 |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門牌整編證明書(如檢附之戶口名簿載有門牌整編記事者,本項免附) 三、建物所有權狀 | |
| 三、更名登記 |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變更前後之記事)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四、更正登記 | 一、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應有記載姓名、出生日期、身分證統一編號、地址門牌更正等記事)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五、抵押權全部塗銷登記(限抵押權人為金融機構者) |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抵押權塗銷同意書或債務清償證明書或抵押權拋棄證明書 三、他項權利證明書 | |
| 六、加註書狀及書狀換給登記 | 一、身分證或戶口名簿影本或電子戶籍謄本 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或他項權利證明書 |
| 序號 | 收件 日期 | 收件 字號 | 申請人 | 案件 項目 | 郵寄 | 郵寄時間 | 郵資 | 主管核章 |
| 地區 | 郵局收據號碼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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