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

桃園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審議小組設置要點

桃園市 113.12.30 府水坡字第1130369916號函

第1點

桃園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水土保持法第三條第三款及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三條所定事項,以期土地能有效利用,並兼顧山坡地保育及水土保持功能,特設桃園市政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作業審議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小組任務如下:
(一)山坡地範圍劃定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二)山坡範圍檢討變更之審議及現勘事項。
(三)其他有關山坡地範圍劃定及檢討變更之諮詢及協調事項。

第3點

本小組置委員九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市長指派副市長兼任;一人為副召集人,由本府水務局局長兼任,其餘委員由本府就下列人員派(聘)兼之:
(一)中央主管機關代表一人。
(二)本府地政局及都市發展局代表各一人。
(三)與水土保持及山坡地保育利用相關之專家學者四人。
本小組委員之任一性別比例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並於受理審議案時成立。

第4點

本小組委員任期二年,代表機關出任者應隨其本職進退;委員出缺補(派)聘時,其繼任人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

第5點

本小組由召集人視實際需要召開會議,並為會議主席。召集人未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第6點

本小組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但由機關代表兼任之委員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該機關指派代表出席,並通知本府水務局。

第7點

本小組委員對於自身有利害關係之案件,應依行政程序法自行迴避。

第8點

本小組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正反意見同數時,由主席裁決之。
前點迴避之委員,不計入全體委員及表決人數。

第9點

本小組幕僚工作由本府水務局辦理。

第10點

本小組對外行文,以本府名義行之。

第11點

本小組委員及兼任人員均為無給職。

第12點

本小組所需經費,由本府水務局年度相關預算支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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