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高雄市 103.05.08 高市府交停工字第10332889700號

第1點

為處理違反停車場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二十五條、第二十七條、第二十八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裁罰事件,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違反停車場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違規案件依前條基準裁罰如有顯失衡平之情事時,得斟酌個案情形,並敘明理由,依行政罰法規定,予以減輕或加重。
附件 修正-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停車場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附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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