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高雄厝建築認證標章申領辦法
第1條
為辦理高雄厝建築認證標章(以下簡稱認證標章)之認證,以鼓勵本市建築物符合環境永續、居住健康並塑造具有在地特色之建築風貌,特訂定本辦法。
第2條
本辦法之主管機關為本府工務局。
主管機關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第七條規定之檢查事項。
第3條
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申請核發認證標章,應檢附下列文件向主管機關為之:
一、申請表。
二、申請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三、建造執照或使用執照影本。
四、指標自評說明書、建築設計圖說及設計理念說明。
五、高雄厝建築設計綜合指標與自評表。
六、主管機關指定之其他必要文件。
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得於領得使用執照前為前項申請;其經主管機關評定認可者,起造人應依評定內容施作,並於取得使用執照後向主管機關領取認證標章。
第4條
前條申請文件內容不完備或有欠缺時,主管機關應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得駁回其申請。
第5條
主管機關辦理認證標章事宜,應依高雄厝建築設計綜合指標評定之;必要時並得實地勘查。
前項之審查,主管機關得邀請專家學者、團體及相關機關(構)參與。
第6條
前條評定結果未達六十分者,主管機關不予核發認證標章。
前項認證標章圖式,由主管機關公告之。
第7條
主管機關對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得實施不定期檢查。
前項檢查結果與評定內容不符者,主管機關得命建築物所有權人、使用人、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限期改善;屆期未完成改善,且情節重大者,主管機關得廢止其認證標章。
第8條
認證標章如有遺失或毀損時,建築物之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申請補發或換發。
前項申請補發或換發,主管機關得酌收製作成本費用。
第9條
建築物之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以不實文件申請取得認證標章者,主管機關得撤銷其認證標章。
第10條
主管機關得公告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以資獎勵。
主管機關對領有認證標章之建築物起造人、所有權人、使用人、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或管理負責人,得酌予獎勵。
第11條
本辦法自發布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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