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市

臺北市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設置標準

臺北市 107.05.25 (107)府法綜字第1076005940號

第1條

本標準依臺北市廣告物管理自治條例(以下簡稱本自治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標準之主管機關為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

第3條

本標準適用範圍為於北門周邊重要街區三個管制區(如附圖)建築基地內設置之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

第4條

第一管制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不得以電視牆或電腦顯示板等形式設置,其底色、圖案及文字等之色彩應與鄰近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外觀色系協調。
二、招牌廣告:
(一)上緣不得高於二樓底板上方一公尺,且自地面層基地地面起算不得超過五公尺。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含固定支撐物及構架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八十公分以下,且面積不得大於零點五平方公尺。
(三)騎樓簷下式招牌廣告含構架縱長不得超過八十公分,且應與騎樓地面保持淨高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樹立廣告:
(一)不得設置於屋頂。
(二)每宗建築基地僅限集中設置於一處空地,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寬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分,且不得影響通行,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築物無其他招牌廣告者,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二平方公尺為限。

第5條

第二管制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不得以電視牆或電腦顯示板等形式設置,其底色、圖案及文字等之色彩應與鄰近古蹟或歷史建築物外觀色系協調。
二、招牌廣告:
(一)上緣不得高於三樓底板上方一公尺,且自地面層基地地面起算不得超過八公尺。
(二)側懸式招牌廣告含固定支撐物及構架突出建築物外牆應在一公尺以下。
(三)騎樓簷下式招牌廣告含構架縱長不得超過八十公分,且應與騎樓地面保持淨高二點五公尺以上。
三、樹立廣告:
(一)不得設置於屋頂。
(二)每宗建築基地僅限集中設置於一處空地,高度不得超過二點五公尺,寬度不得超過八十公分,且不得影響通行,水平投影面積不得超過零點三平方公尺。但基地內建築物無其他招牌廣告者,水平投影面積以不超過二平方公尺為限。

第6條

第三管制區,應符合下列規定 :
一、招牌廣告:上緣自地面層基地地面起算不得超過二十五公尺。正面式招牌廣告,建築物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牆面總面積三分之一;非面臨道路之外牆面者,面積不得大於該牆面總面積四分之一。
二、屋頂樹立廣告:中山南北路與忠孝東西路交叉口不得設置;位於忠孝西路沿線者,僅得面向該道路設置,高度自屋頂板起算不得超過六公尺,其廣告物看板及構架外緣不得突出該設置屋頂樓層女兒牆外牆面,且不得設置於屋頂突出物。

第7條

本標準就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之規格未限制之部分,仍應依本自治條例規定辦理。

第8條

各管制區內有本自治條例第九條各款規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設置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各管制區內騎樓柱不得設置招牌廣告。

第9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附件 附圖:北門周邊重要街區建築基地內招牌及樹立廣告物管制範圍.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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