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市

臺中市水肥資源處理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

臺中市 102.01.21 府授法規字第1020012457號

第1條

臺中市為辦理水肥資源處理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營運期間回饋地方事宜,特制定本自治條例。

第2條

本自治條例之主管機關為臺中市政府環境保護局(以下簡稱環保局)。

第3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範圍如下:
一、回饋區:南屯區及南區。
二、當地里:南屯區大興里。

第4條

本自治條例回饋金分配如下:
一、回饋區之南屯區分配百分之三十;南區分配百分之二十五。
二、當地里分配百分之四十五。
前項第一款回饋金由回饋區公所協調當地里以外轄區各里統籌運用。

第5條

回饋金經費由本中心每年按上一年度實收水肥代處理費總額百分之三十提列。
環保局應將前項回饋金額度,通知回饋區公所納入預算並協助執行。

第6條

回饋金運用範圍如下:
一、公共設施之興建及其維護管理運作事項。
二、環境衛生及環境之綠美化事項。
三、有關社會救助、弱勢關懷之慰問、醫療保健及其他公益事項等補助。
四、居民文康、體育、藝文及敬老慈幼等活動事項。
五、環境保護教育觀摩宣導及提升生活環境品質、教育、文化水準等相關事項。
六、執行回饋業務相關人事及行政經費。
七、其他與環境清潔維護相關用途事項。

第7條

回饋區各里回饋金之運用,里辦公處應徵詢當地居民需求,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請回饋區公所核定後支用,回饋金使用計畫書變更者亦同。
回饋區回饋金之運用,區公所應擬具回饋金使用計畫書報環保局備查。

第8條

前條回饋金使用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回饋金使用說明:包含項目、用途、單價、數量及總額。
二、執行方式。
三、其他事項。

第9條

當年度回饋金未執行完成,經核准保留者,得轉入後續年度使用。

第10條

回饋金購置之公用財物,應依臺中市市有財產管理自治條例等規定列冊管理。

第11條

回饋金使用計畫通過後,因民眾陳情抗爭事件致本中心無法進行正常營運操作時,環保局得通知回饋區公所暫緩支付回饋金,俟達成協議後繼續執行。

第12條

本自治條例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施行。
附件 臺中市水肥資源處理中心回饋地方自治條例(102.1.21制定).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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