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政府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及獎勵作業要點
第1點
新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促進廠商良性競爭,提升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工程技術水平,鼓勵優質廠商、機關及人員參與本市轄內公共工程建設,以增進工程品質及進度,特訂定本要點。
第2點
本府為辦理公共工程優質獎(以下簡稱優質獎)評選事宜,得設公共工程優質獎評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其職權如下:
(一)辦理初選及評定參加決選之工程。
(二)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
(三)辦理初選、複選及評定參加決選之人員。
(四)辦理決選與評定得獎工程、獲獎對象。
(五)其他與優質獎評選有關事項。
第3點
本會置召集人一人,由本市副市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府工務局局長兼任;並置委員十一人以上,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以下簡稱工程會)建置之查核委員專家名單中遴選聘派(兼)之。
第4點
本會應於當年度三月底前成立,並於完成當年度決選事宜且無待處理事項後解散。
第5點
本會會議由召集人為會議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由副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及副召集人均不能出席時,由出席之委員互推一人為主席。
前項會議應有全體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委員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
第6點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府採購處(以下簡稱採購處)處長兼任之,承召集人之命,處理會務。
第7點
本會幕僚作業,由採購處派員兼辦之。
第8點
本會委員應親自出席會議,並參與評選,不得代理。
本會委員之迴避,依行政程序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三條之規定。
第9點
本會委員對於會議之決議有不同意見者,得要求將不同意見載入會議紀錄或將意見書附於會議紀錄,以備查考。
第10點
本會委員均為無給職。但得依規定支給相關費用。
第11點
優質獎每年舉辦一次,其獎項區分為工程優質獎、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
工程優質獎依工程規模、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依整體設施興建總規模分級如下,必要時得增列:
(一)第一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
(二)第二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
(三)第三級工程:契約金額新臺幣一百五十萬元以上未達五千萬元之工程。
個人貢獻獎推薦類別如下:
(一)第一類之參選人應符合下列之資格:
1、具有技師、建築師證照或工程會核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訓練班結業證書者。
2、推動公共工程品質,執行成效優良,且所主辦之工程最近三年度內獲本府工程施工查核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查核分數達八十五分以上或最近三屆獲得公共工程金質獎或本府工程優質獎者。
(二)第二類參選人應為積極推動品管制度(包含各機關)或辦理品管教育訓練等績效優良之人員。
(三)第三類之參選人應為對所施作工程項目之施工技術、品質管制及職業安全衛生工作,有傑出貢獻或特殊優良事蹟之第一線現場工班職人。
優質獎各獎項之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比照本會成立前工程會訂頒最新之公共工程金質獎頒發作業要點辦理為原則,並於當年度三月底前,通知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及新北市烏來區公所(以下簡稱各機關)評選項目及評審標準,推薦優良案件及人員參選。
第12點
工程優質獎之推薦方式基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下簡稱檢核期程)在建或完工之工程,其未曾獲得工程優質獎且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工程主辦機關檢具推薦書(附件一),向本府提出推薦參加當年度優質獎之評選:
1、曾受中央或部會行處局署院工程施工查核小組查核,其查核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2、曾受本小組查核,其查核成績為前點第二項各該分級前十名,且達八十分以上者。
3、曾受各機關設立之工程督導小組督導,且經其推薦參選者。
4、自行舉薦足堪為本市工程表率者。
(二)前款工程包括各機關補助或委託其他機關、法人或團體辦理之工程而適用政府採購法(以下簡稱採購法)之規定者。
(三)各機關得就主辦工程,以書面向本小組建議辦理工程查核。
(四)依第一款及第二款推薦參選之工程,由採購處統一受理,如對其推薦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工程主辦機關提出說明。
(五)被推薦之工程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其承攬廠商無遭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於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選期間,其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3、其承攬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未曾因被推薦工程受下列違反環保法規裁處情形之一者:
(1)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3)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4)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工程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4、其承攬廠商於檢核期程內,未曾因被推薦工程遭勞動檢查機構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2)累計受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5、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工程,應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六)以開口契約分(子)案推薦者,其推薦之分(子)案經費需占總工程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並以該各分(子)案之經費金額依前點第二項分級認定之。
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之推薦方式基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各機關於前一年四月一日至當年三月三十一日期間(以下簡稱抽查期程)維護管理竣工達五年以上之設施,其未曾獲得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且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設施維護管理主辦機關檢具推薦書(附件二),向本府提出推薦參加當年度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之評選:
1、曾受各機關設立之工程督導小組或維護管理主辦機關之上級督導權責單位督導,其抽查成績在八十五分以上者。
2、自行舉薦足堪為本市設施維護表率者。
(二)依前款推薦參選之設施,由採購處統一受理,如對其推薦內容有疑義時,得通知設施維護管理主辦機關提出說明。
(三)被推薦之設施應符合下列規定:
1、其維護管理廠商無遭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且尚在採購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2、於推薦截止日前三年內或評選期間,其工作場所未曾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發生災害之罹災住院人數達三人以上。
3、其維護管理廠商於推薦截止日前二年內,未曾因被推薦設施受下列違反環保法規裁處情形之一者:
(1)受主管機關處全部停工一次或部分停工二次以上之處分。
(2)新臺幣二億元以上之設施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一百萬元。
(3)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二億元之設施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三十萬元。
(4)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之設施累計罰鍰金額達新臺幣十萬元。
4、其維護管理廠商於抽查期程內,未曾因被推薦設施遭勞動檢查機構以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或勞動檢查法規定裁處,有下列情形之一:
(1)處以全部停工或部分停工合計三次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2)累計受罰鍰金額達新臺幣七十五萬元以上,且受處分件次與檢查次數之比率達百分之二十。
5、屬公共工程生態檢核注意事項第二點需辦理生態檢核作業之設施,應符合該注意事項第十二點及第十三點規定。
6、屬公共設施維護管理資訊公開作業要點規範範圍,其資訊已公開並上傳至工程會指定資料庫。
本府公告得獎名單前,參選之廠商,不得有遭依政府採購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規定通知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包括經通知尚未刊登及停權期間尚未屆滿,不包括經撤銷通知處分確定),或涉犯工程不法情事者(包括經緩起訴、起訴及有罪判決,不包括經判決無罪確定)之情形;於推薦後始有前開情形者,工程主辦機關或設施維護管理主辦機關應查報本府。
有前項情形、不符合第一項第五款或第二項第三款情形者,應提評審會議討論決定不得推薦評審或不納入得獎名單。
第13點
個人貢獻獎之推薦基準及相關規定如下:
(一)參選之人員,於最近五年度內未曾獲得本獎項。
(二)由各機關檢具個人貢獻獎推薦書(附件三),依下列程序向本府提出推薦:
1、屬本府所屬各機關學校者,報請其一級機關核轉本府。
2、屬本府各區公所或本市烏來區公所者,由該機關核轉本府。
(三)各該一級機關或區公所,依前款推薦之人選,第一類及第二類各以一人為原則、第三類以每一工程至多二人為原則。
第14點
工程優質獎與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之評選作業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當年度四月底前,由採購處彙整及審查第十二點申請或推(自)薦之參選案件。當年度任一金額分級合於推薦基準之參選案件逾五件,或當年度合於推薦基準之參選案件總件數逾二十件者,得先將具有下列情形之案件予剔除後,擇優送交本會召開初選會議,以評定參加決選之案件:
1、工程案件施工進度有落後情形。
2、報名截止前,工程案件經本小組查核結果最高查核成績未達八十分;設施維護案件抽查結果最高抽查成績未達八十分。
(二)當年度六月底前,本會得指定委員五人以上,實地勘查參加決選之工程及設施;實地勘查時,主辦機關應備妥該參選案件相關文件供委員查閱。
(三)當年度七月底前,由本會召開決選會議評定得獎名單,名單奉核定後,即由採購處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對象。
委員評定得參加決選之工程及設施,得採票選方式為之;實地勘查應採評分方式審查;工程優質獎與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之決選應由出席委員綜合考量實地勘查審查意見及評分後,議決決定各參選案件之評分。
第15點
個人貢獻獎評選作業及辦理期程如下:
(一)當年度四月底前,由採購處將合於第十三點推薦基準之受推薦參選人員,送交本會辦理初選作業,以票選方式評定得參加複選者,各類別以不逾十人為原則。
(二)於決選會議前,本會得指定委員三人以上辦理複選作業,其中第三類並得實地勘查參選人員施作結果,委員應依評審標準所列項目、權重,就參選人員書面資料評分、實地勘查結果進行評分,並按分類排序。
(三)當年度七月底前,由本會召開決選會議評定得獎名單,名單奉核定後,即由採購處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並以書面通知獲獎人員。
第16點
本會為辦理第十四點之初選與實地勘查及第十五點之複選,得以書面通知參選者到場簡報,未按指定時間到場者,委員得逕依參選書面資料票選或評分。
第17點
工程優質獎、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之得獎名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工程優質獎:以參加決選之工程,以評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原則,並得按第十一點第二項分級為之,必要時得從缺。
(二)工程優質獎獲獎對象:於本會決選會議由出席委員審酌得獎工程之主辦機關、洽辦機關、專案管理廠商、設計廠商、監造廠商及承攬廠商(含分包廠商),議決決定對於得獎工程之品質及進度有具體貢獻者,必要時得從缺。
(三)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以參加決選之設施,以評分在八十五分以上者為原則,並得按第十一點第二項分級為之,必要時得從缺。
(四)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獲獎對象:於本會決選會議由出席委員審酌得獎設施之主辦機關及維護管理廠商,議決決定對於得獎設施之維護管理有具體貢獻者,必要時得從缺。
(五)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
1、第一類及第二類:就分類序位和最低且總平均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人選,其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納入得獎名單;各類以一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
2、第三類:就總平均評分達八十五分以上之人選,其經出席委員過半數決定者,納入得獎名單;以至多十名為原則,必要時得從缺。
前項第二款之分包廠商,應由承攬廠商將分包契約報備於主辦機關或洽辦機關,且分包廠商之分包比率需達契約金額百分之二十五以上。
第18點
工程優質獎、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及個人貢獻獎第一類及第二類之獲獎對象,各獲本府頒發獎座一座及獎狀一紙;個人貢獻獎第三類之獲獎對象,各獲本府頒發獎狀一紙及新臺幣一萬元禮券或等值獎品。
前項頒獎作業,由本府於當年度九月底前擇期辦理。
第19點
工程優質獎與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之獲獎廠商,視本會決選會議議決決定之評分情形,於下列期間得適用第二十一點之獎勵措施:
(一)總平均九十分以上者列為特優,獎勵期間為二年。
(二)總平均八十五分以上,未逾九十分者列為優等,獎勵期間為一年。
前項獎勵期間以得獎名單刊登於本府指定網站之日起算。
第20點
工程優質獎與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之獲獎機關,得視有關人員之貢獻度辦理敘獎,其獎勵情形如下:
(一)列為特優者,最高記大功一次。
(二)列為優等者,最高記功二次。
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得記功二次。
第21點
獲獎廠商於第十九點第一項獎勵期間內參加各機關之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其獎勵措施如下:
(一)採不經公告程序之限制性招標案,獲獎廠商符合各該採購資格、規格條件者,各機關得優先邀請比價。
(二)採最有利標或評分及格最低標之採購,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依獲獎廠商之獲獎紀錄納為採購評選、評審或評分之加分項目,其參考加分額度及應遵循事項如下:
1、特優者,加三分。
2、優等者,加二分。
3、以共同投標方式參與採購者,其評選加分項目之計分,以該獲獎廠商之參與範圍為計算。
4、如投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累加方式加分,並得訂定加分上限。
5、工程採購評選加分得適用預算金額於得獎工程或設施維護標案之上一規模級距以下之採購案。
(三)各機關依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規定,得於招標文件規定獲獎廠商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得予以減收之額度;其減收額度不得逾原定應繳總額之百分之五十。
(四)各機關得於招標文件規定減低獲獎廠商各期工程估驗計價保留款額度,其減低額度及應遵循事項如下:
1、特優者,減低百分之三。
2、優等者,減低百分之二。
3、如得標廠商獲多個獎項,採擇優方式辦理。
4、獎勵期滿而尚在履約期限內者仍適用。
5、已決標之契約無減低保留款額度約定者,得依獲獎廠商之申請及第一目至第三目減低額度,合意變更契約。
前項第二款及第三款獎勵措施未載明於個案採購案招標文件者,不得採行。
第22點
依招標文件規定應繳納之押標金、履約保證金或保固保證金,廠商於繳納後始列為獲獎對象並刊登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者,不適用前點第一項第三款之規定;經減收後獎勵期間屆滿者,免補繳該減收之金額。
廠商於決標後始列為獲獎對象並刊登於本府指定網站公告者,其已完成估驗計價之各期保留款,不適用前點第一項第四款之規定。
第23點
各機關辦理委託技術服務或工程採購時,未將第二十一點之獎勵措施納入招標文件者,廠商得於各該案公開閱覽或公告招標之公告期間,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列入。
第24點
主辦機關發現獲獎廠商自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府取消獲獎資格,並將該廠商自公告之名單中移除,不再適用第二十一點之獎勵措施。廠商自名單移除之次年度亦不得再受推薦參選工程優質獎或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
(一)屬採購法第一百零二條第三項規定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尚在同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
(二)得獎工程完工前或設施維護完成前發生死亡職業災害或因品質不佳發生重大事故。
主辦機關發現得獎工程或設施自第十四點第一項第三款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有設計、施工、維護不當問題或媒體報導有品質不良之情形屬實,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府,經本府組成複查評估小組審查確屬情節重大者,取消該廠商獲獎資格,並自公告之名單中移除,不再適用第二十一點及第二十二點之獎勵措施。廠商自名單移除之次年度亦不得再受推薦參選工程優質獎或設施維護管理優質獎。如有涉及機關責任者,主辦機關將一併取消獲獎資格。
本府依前二項規定將應取消獲獎資格之廠商,自公告之名單中移除後,並通知各機關就該廠商之得標案檢視,如其保證金有依本要點規定減收情形者,按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三十三條之五第三項及第四項辦理。
個人貢獻獎獲獎人員自第十五點第三款公告之次日起五年內,所負責之工程因個人操守經有罪判決確定或緩起訴處分確定者,取消其獲獎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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