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收費標準
第1條
本標準依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申請新北市政府核發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許可證者,應依下列規定繳納許可證費:
一、廣告物無論面積大小,每證新臺幣一千元。
二、許可證遺失、毀損或滅失,申請補發者,每證新臺幣二百元。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免予繳納許可證費:
一、各級政府機關設立之招牌廣告或樹立廣告。
二、廣告內容涉及公益。
第3條
招牌廣告及樹立廣告許可證費,應於領取許可證時繳納。
第4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在 iPhone 上隨手查、即時收到修法通知
建築人 App 完整收錄建築技術規則、建築法、都市計畫法、六都建築法令彙編等,工地、會議、外出隨開隨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