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

高雄市政府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統一裁罰基準

高雄市 110.11.12 高市府地籍字第11034195400號

第1點

為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以下簡稱本法)事件之裁罰,落實公平執法及提升行政效率與公信力,特訂定本基準。

第2點

本局處理違反本法事件之裁罰基準如附表。

第3點

依本基準規定所處之罰鍰,經限期繳納,屆期不繳納者,依行政執行法移送執行。
附件 修正2高雄市政府地政局處理違反地政士法事件裁罰基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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